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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100万!网店傍大牌卖“华为”耳机,院长开庭,当庭宣判!

杭州中院 2022-09-13

你知道华为手机的商标标识长什么样吗?

小 编

热心群众

知道啊,一朵小红花!

那你知道华为家的“小红花”有几片花瓣?

小 编

热心群众

hmm,这一下子怎么想得出来……

华为的注册图标长这样哦

小 编

热心群众

但是这几个也很像啊,它们不是一家的吗?

这就来到今天的正题了!

小 编

2022年4月26日,杭州中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张宏伟二审开庭审理华为公司与金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华为公司系第7892618号“华为”、第7892619号“”、第29639167A号“”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耳机等。“华为”耳机有多次受司法保护记录并享有较高知名度。


华为公司诉称,经消费者投诉,华为公司发现金运公司在天猫开设的“金运旗舰店”售卖实际品牌并非华为、也不是专属适配华为手机的耳机,其行为侵犯了华为公司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同时,金运公司在产品页面中使用“官方正品 华为专用”“官方原配”等字样,导致消费者误以为产品为华为或与华为相关联,属于对产品品质和来源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要求金运公司立即停止对华为公司相关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侵害华为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金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为公司第7892618号、第7892619号、第29639167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金运公司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赔偿金额为125778.46元。



二审开庭时,双方围绕金运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原审法院判决金运公司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适当,以及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展开辩论。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


1. 金运公司在涉案商品的销售页面中使用引人误解的宣传信息,误导相关公众以为涉案产品来源于华为公司,或与华为公司具有特定联系,并使部分消费者实际产生了混淆误认,应认定为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前述虚假宣传行为,与金运公司在涉案商品链接及图中使用“华为”文字及“”、“”、“FreePods”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并不相同,行为表现亦不相同,故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原审法院判决金运公司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


2. 华为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金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华为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金额,并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期间、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金运公司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品牌是企业与国家竞争力的综合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然而,好品牌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根植于企业,根植于产品,同时也有赖于公平有序、健康向上的市场竞争环境。


就本案而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品牌“傍大款”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属于比较常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金运公司未经华为公司许可在销售相同商品的页面信息中使用与华为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金运公司配合使用“华为专用 官方原配品质”等极具歧义的宣传用语,使得相关公众相信涉案产品来源于华为公司或与华为公司具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述行为使金运公司不恰当地窃取了原本可能属于华为公司的市场利益,损害了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若放任此类行为发展,将极大挫伤权利人的品牌培养热情,最终损及企业自主创新。华为公司有今日的品牌声誉,靠的是凝结在“华为”“”“”这些标识背后的产品和产品所蕴含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通过这一起案件的公开审理,我们想给企业传递如下信息:


一、遵守市场竞争规则。提高产品销量固然是每一位产品销售者孜孜以求和不懈努力的奋斗目标,但也应当注意目标和手段之间的关系,确保目标和手段的正当性、合法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只有全社会形成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才能激活市场主体活力,聚合起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专注自有品牌培育。在追求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时代要求下,步人后尘、学步邯郸的结果只能是低质量重复。企业要强化品牌意识,注重原创,专注于培育自己的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用创新赢未来,用品质铸辉煌,在属于自己的跑道上跑出最好成绩。

       

三、尊重他人在先权利。企业要认清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赛道”,维护好自身权利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对他人注册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进行合理避让。正如高速公路开车,我们应当与前方行驶车辆保持适当车距,而不是凑上前来个“亲密接触”,最终只能责任自负。


最后,我们希望每个企业都能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意识,自觉开展公平竞争,脚踏实地做好自已的产品,打响自有品牌,走出一条知识产权强企之路。




来源:杭州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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