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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提级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稳步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
近日,杭州中院根据萧山法院报请,依法裁定对一劳动争议案件提级审理。
该案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社保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杭州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及《浙江法院案件提级管辖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提级管辖情形,遂依法裁定提级审理,拟通过个案审理确定裁判规则,解决同类型案件法律适用分歧,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
下一步,杭州中院将继续落实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和审级制度效能,提升案件提级管辖改革成效。
来源:民五庭、研究室(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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