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门改为“向外开”,合法吗?法官上门量了量,这样判!
王某装修时私改入户门朝向,
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
邻居反对无果告上法庭,
那么私改入户门朝向的做法,
合法吗?
近日,淳安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居私改入户大门朝向而引发的相邻通行纠纷案件,判决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的王某须恢复原状。
案件情况
李某、王某系淳安县某小区同一楼层的邻居,二人房屋在交付时入户门均为朝内开。李某发现邻居王某在装修过程中私自更改入户大门朝向,将大门由右侧内开改为左侧外开,致使其入户门在打开过程中,几乎将李某的入户门完全挡住,不仅严重影响了李某一家通行,还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为此,李某明确表示反对,但王某对此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审理结果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法官经对案涉房屋现场查看后发现,李某、王某两家房屋的入户门呈直角紧紧相挨,而双方的入户门宽度和双方共用的过道宽度相当,因此为了安全起见,双方的入户门原始设计只能为内开。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仍擅自将入户门由开发商原先设计的内开式改为外开式,而一旦房门开启,必定占用大部分过道空间,且有可能对正在通行的隔壁住户产生撞击,导致受伤,超过了邻居合理、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
据此,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将入户门打开方式由外开恢复至内开。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日常生活中,邻居之间发生“磕碰”在所难免,各方应当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互谅互让、相互容忍。但如果一方超越权利边界,给相邻各方造成生活不便或严重影响,超出容忍义务的范围,则构成侵权。如本案中所述,入户门外开造成邻居通行受阻或存在重大的人身安全和消防隐患的情况下,就需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近年来,私改入户大门引发的诉讼屡有发生。虽然入户大门归业主所有,更换或安装入户大门系个人权利,但行使个人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相邻人意见,并考虑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问题,照顾其他相邻权利人的通行,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来源:淳安法院
杭法青年说|诸葛蔷薇:领悟践行“三个务必” 不断谱写司法新章
“金蝉脱壳”还是正常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在这里!
点“在看”给我一朵小黄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