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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公司的“《公司法》问题”探究

2017-06-25 华沛德权律师原创 PPP项目争端解决
PPP项目公司的“《公司法》问题”探究




PPP项目公司是专门针对PPP项目,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具体实施。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 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 


在这里我们就PPP项目公司的特殊性,来讨论一下PPP项目公司在《公司法》层面的法律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PPP项目公司允许设立的公司类型至今尚未有法律文件明确界定,但根据PPP模式的特点,社会资本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才能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因此PPP项目公司具有典型的“人合”性质。社会资本方需要被《PPP项目合同》以及《特许经营协议》约束,股权转让受到限制,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自由对外转让股权的特征。因此,现阶段PPP项目公司的类型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但由于PPP项目运营的期限一般都很长,如果考虑基金等社会资本的退出渠道,以及PPP项目后期的融资需要,不应绝对禁止PPP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权力,出台法律法规,明确PPP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是非常有必要的。



2,PPP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


现行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但又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于 2015年9月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而PPP项目一般会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因此,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往往需要满足固定资本投资对资本金的要求。最新的国务院《通知》中规定了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25%,铁路、公路项目为20%;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为20%,其他项目为25%。同时,上述资本金应为实缴。PPP项目公司设立时应遵照执行。



3,股权变更



《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法定方式进行内部股权转让以及外部转让,或者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更换及扩充股东。但由于PPP项目的股东,即社会资本是通过政府采购的程序获得股东资格的,且PPP项目的公共属性,以及《PPP项目合同》的合同相对性,都有要求PPP项目公司的股东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以便稳定地承担最初承诺的义务,因此PPP项目公司无法像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那样,不受限制地转让股权,以及更换和增加股东。


但,无论是PPP项目的前期吸引投资的需要,还是后期扩大融资的需要,都不可能无期限地禁止PPP项目公司的股东合法转让股权,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PPP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锁定期,以及转让股份所具备的条件(如PPP项目公司连续盈利超过三年以上等),才能达到既保护了公众利益,又使PPP项目公司不远离现代公司、企业的运行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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