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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济南出租车"郑店帮"恶势力团伙一审宣判

新时报懂你懂世界 济南时报 2020-02-16

6月26日,济南法院依法对4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历下法院对王富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

对杨洪海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作出一审宣判;

市中法院对宋登利等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

济南中院对李波等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二审宣判。


历下法院对王富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

2008年来王富在济南市从事出租车行业,后于2010年起经营一家商务宾馆,2016年起与孙晓东、张天文(另案处理)等人在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号共同经营旺福海鲜城。

在此期间,王富将一些出租车转给了山东省乐陵市郑店镇籍的同乡经营。主要以同乡关系和合伙经营关系为纽带,在王富身边逐渐聚集了张朝滨、夏行运、张天智、孙晓东、张朝阳、王召、许力臣、霍战、杨希国、王安新、王楠、崔元峰、张天文等人,形成了以王富为首要分子,以张朝滨、夏行运、孙晓东、张天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为争夺饭店生意,聚众斗殴,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打击生意对手;以出售抵押车辆为名,行盗窃、诈骗之实,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自2017年5月以来,该犯罪集团实施了聚众斗殴、盗窃、诈骗等多起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历下法院对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富以聚众斗殴罪、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张朝滨等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其中8名被告人并处罚金。 

据了解,去年9月19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曾悬赏20万征集王富涉黑恶犯罪团伙犯罪线索——

近期,公安机关在侦办王富涉黑恶犯罪团伙案件中,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帮助,侦查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现已对王富等多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王富(男,32岁,户籍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明湖白鹭郡一区3号楼2单元1302号)、夏行运(男,22岁,户籍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渡口驿乡夏庄村188号 )、张朝滨 (男,36岁,户籍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郑店镇郑店西街村13号)、张天智(男,36岁,户籍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郑店镇郑店西街村100号)、张天文(男,37岁,户籍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郑店镇郑店西街村114号)。

经工作初步查明,以王富为首的涉黑恶犯罪团伙在济南的出租车行业中组成所谓的“郑店帮”,纠集人员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控制行业市场,为除恶务尽,深挖余罪,彻底摧毁王富涉黑恶犯罪团伙,希望知情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该团伙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线索,对于经调查属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济南市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历下法院对杨洪海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3年,在被告人李守兴(已判决)组织、领导下,以对济南市历下区龙洞庄辖区内工程监督、管理为名,成立以被告人杨洪海、王玉柱(已判决)为核心,李维镇、马兴锋(均已判决)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3年至2017年,李守兴在担任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办事处龙洞庄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组织、领导被告人杨洪海及王玉柱、李维镇、马兴锋等人,多次纠集村民,采取堵门、静坐、强迫停工等方法,强拿硬要、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向华隆置业等开发商,非法强行索要补偿款或承揽部分施工项目,违法所得890余万元。

历下法院对杨洪海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市中法院对宋登利等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6年11月以来,任士文以其实际控制的济南利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翰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承接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逾期债务催收业务”,双方约定按照实际收回欠款金额的比例支付服务费。

任士文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祥泰广场租赁了办公地点,陆续纠集王金录、张吉文及被告人宋登利、刘明雨、陆虹霖等人从事暴力讨债的非法活动。任士文授意上述成员交叉结伙,购置甩棍、辣椒水等作案工具,采取言语威胁、限制自由、暴力殴打等手段,当面向债务人强行索取欠款,同时以劳务费、加班费等名义在债务范围之外向债务人强行索要财物,并将上述勒索的财物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形成了以任士文为首要分子,以王金录、张吉文为较定固定的重要成员,宋登利、刘明雨、陆虹霖及周锐、郭长伟、张伟、李阳、杨安胜、冯常财(以上六人已判刑)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市中法院对宋登利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刘明雨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陆虹霖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济南中院对李波等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二审宣判

2013年下半年,李波、李振建、高继强合伙承包了澄波湖水上乐园项目建设,李超、王传亮、李悦辉、田其明参与了施工。工程施工结束后,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泰来公司”)未支付全部工程款。

自2015年12月份以来,李波、李超、王传亮、李振建、高继强、李悦辉、田其明交叉结伙,以索要工程款为由,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当地的营商环境,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李波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李超、王传亮、李振建、高继强、李悦辉、田其明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济阳法院经审理对该犯罪团伙纠集者李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对李超等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其中1名被告人并处罚金。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波、李超、王传亮、高继强、田其明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济南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两级法院共宣判一、二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46件。济南两级法院组织九次集中宣判,共宣判一、二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28件,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彰显济南法院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力度和决心,对加大对涉黑恶及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净化基层政权组织、保护人民安居乐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坚强的保障作用。

来源:济南中院、历下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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