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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超市购物不付钱被“抓包”后突然发病,家属索赔15万,法院判了

点击关注→ 济南时报 2022-03-27


2018年,浙江诸暨次坞

一位老人在超市买东西不付钱,

现场被“抓包”后发病,

家属要求赔偿近16万元。

最近,这个案子判了!


老人在超市购物不付钱


2018年12月21日上午8时46分许,楼某某到某超市购物。9时41分许,楼某某进行购物结算,先结算了一件商品,在收银员提醒下又结算了另一件商品,分别是筒骨和猪肝,后离开收银处。


超市工作人员怀疑楼某某可能有未付款的商品,故让防损员上前查看。经核查,楼某某的购物袋内还有两件商品,分别为藕、洋葱。



超市负责人到现场后,让楼某某到超市二楼办公室。9时49分许,楼某某在超市员工的搀扶下到达二楼办公室,后超市负责人和楼某某进行了谈话。



向超市索赔近16万元


当天9时54分许,楼某某出现头晕,后有呕吐、尿失禁等症状。


9时56分许,超市负责人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其间,超市工作人员对楼某某实施了按摩、擦拭、敞衣透气等简单救助。


10时许,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和超市工作人员将楼某某抬到路边大树下,超市工作人员为楼某某垫放了纸板,一同等待120救护车救援,并由民警叫来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某某急救,直到楼某某被120救护车救走。


经医院诊断,楼某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



2019年3月5日,楼某某转入杭州某医院继续治疗。楼某某住院期间,超市工作人员给楼某某送去了2000元现金。楼某某因为医疗费等损失的问题与超市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


法院: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该案判决结果出炉,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楼某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超市未对楼某某实施侵权行为,且在其病发后处置措施得当,故楼某某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依据不足,应当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楼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楼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绍兴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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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晚报、诸暨市人民法院、广州日报▌编辑:邵猛 校对:赵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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