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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万“天价索赔”!球员青训纠纷案在济开审
该案是涉及一起球员青训培养的纠纷案。作为该案的原告方,W公司(化名)将球员周明(化名)及其所在的某足球俱乐部一起诉至法庭,并提出了包括违约金100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8000万元)在内的多项诉讼请求。
这其中W公司要求解除与周明之前签订的青训合作协议,并针对违约提出1000万欧元的违约金赔偿,要求某俱乐部出具与周明签订的合约,并以周明职业合约薪酬的8%,对W公司进行赔偿。
“足球圈子有特殊性,我们还是认为,该案由足协机构进行仲裁更为合适,而且我们之前代理了许多案件,都是由仲裁机构做出的,目前看案件才刚开始……”该律师说。
另有资料显示,2013年W公司与16岁的周明及其监护人正式签订协议。协议规定,在接下来的4年时间里,W公司将出资培养周明,包括安排球员前往欧洲接受足球训练;作为回报,周明及其监护人需要将球员协议期间的职业代理权和商务开发权全部交给W公司。
“培训两年后,对方借口回国参加比赛然后就没有再回去训练。后来,他未经我们公司就联系别的俱乐部进行球员注册在欧洲踢球,再然后才加盟了某足球俱乐部。”该负责人介绍。
“我们公司培训过不少国内的年轻球员,他目前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这样违约离开的。我们为了培训球员付出了很多,他这样离开也影响了其他年轻球员的心态。如果大家都不遵守协议规定,球员青训也就变得越发混乱。至于协议上的违约金,签订协议的时候也是参考欧洲正常的金额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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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球员周明上诉请求:
一、被上诉人向无管辖权的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对其没有管辖权的案件进行了立案。二、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竞技体育领域内特殊争议,属于足球业内部仲裁机构依据其行业规章、规则等予以解决争议的纠纷,不应由法院解决争议。三、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缺乏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四、本案属于足球运动员、足球俱乐部、足球经纪人之间发生的竞技体育领域纠纷,属于体育法规定的特殊管辖范畴,不属于法院管辖。
山东高院经审查认定,2013年10月30日,W公司(甲方)与周明(乙方)及周明监护人(丙方)签订了《球员培养及代理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就甲方投资培养乙方并作为乙方代理一事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各方应保证共同遵守:
一、乙方及其父母丙方同意,由甲方负责投资并安排其在欧洲区进行足球培训的所有相关事宜。二、培训期间:2013年至2017。七、乙方同意由甲方作为其唯一的经纪公司,并自愿同意将职业代理权和商务开发权授予甲方。十八、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可以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约地:山东。
山东高院认为,W公司依据《球员培养及代理协议》起诉周明,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调整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本案中涉及的合同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调整的范围。故一审民事裁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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