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一辆“电动车”,倒赔28万多元
卖了一辆“电动车”,
事后还倒赔28万多元。
这是咋回事?
3月15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
通报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
有商家卖了一辆“电动车”,
车企、商家反而赔了28万,
原来,该车辆致人重伤
其多项超标,被认定为机动车。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张某在某电动车店购买某车业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7年8月,张某驾驶该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轻伤,同乘人重伤。
经鉴定,案涉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故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驾驶机动车,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某认为,某车业公司和某电动车店以电动自行车,即非机动车的名义生产、销售机动车,隐瞒了不合理的危险,误导了消费者,致使张某误认为自己买到、使用的是非机动车,危险性小、驾驶易学,操作简单,依法不需要学习考试,获得驾证。因此,案涉车辆存在严重的缺陷和明显的危险。
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车业公司、某电动车店赔偿自身损失。
裁判结果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某车业公司生产、某电动车店销售的案涉二轮车,整车重量等多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致使该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
虽然案涉车辆被公安机关进行挂牌登记,但是该行政管理行为并不影响案涉车辆本质为机动车的事实。
案涉车辆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未对车辆为机动车进行标注、说明,将其作为非机动车进行生产、销售,误导了消费者,导致张某不知道驾驶该车辆需要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张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车辆被公安机关认定承担案涉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此,案涉车辆存在缺陷,某车业公司、某电动车店应就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某车业公司、某电动车店支付张某284803.45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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