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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控诉白干活近10个月,一审获赔超20万元

点击关注→ 济南时报 2022-03-26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太平洋证券一份有关劳动争议的一审判决书,受到业内关注。


在该案中,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近10个月,诉请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等。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与太平洋证券存在劳动关系,太平洋证券主张对方是实习生身份。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太平洋证券应支付原告工资、赔偿金等合计逾20万元。



控诉“白干”

讨薪被拒


原告李某提出,她于2019年3月5日经他人推荐通过面试入职太平洋证券网络金融部,任运营兼综合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每月实发到手工资为1万元。但在职期间,太平洋证券未发放工资。同年12月25日,太平洋证券口头告知李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为了证明双方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李某表示,在职期间正常提供劳动,也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事务以及团建活动,还拥有自己的工位。李某提供了工位图及团建照片、进入公司和输入办公电脑密码的录像以及和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李某表示,太平洋证券拖延办理入职手续,直到2019年8月才开始办理。


太平洋证券辩称,双方从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并没有招录过李某,也没有给李某约定过任何的工资标准。没有给李某开通过任何的例如门禁或者是OA办公系统的权限,也没有为其报销过任何款项。在长达接近10个月的实践学习中,李某从来没有催要过工资以及签劳动合同,相反一直在追问公司能否入职及什么时间入职。


法院一审

认为存在劳动关系


对原告实习生身份的争议点,一审法院指出,李某早在2018年2月毕业,现在并非在校大学生,而太平洋证券也未就双方已约定李某是以实践学习的身份进入公司进行举证,所以一审法院对太平洋证券的陈述不予采纳。


对于劳动关系方面,一审法院表示,李某在太平洋证券工作期间,接受部门领导安排从事产品调研、会议记录、整理数据周报等工作,这些工作属于公司日常事务范畴。


另外,从太平洋证券公司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在职期间多次向公司网络金融部原负责人宋某达询问入职事宜,而宋某达也一再表示入职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考虑到宋某达部门负责人的身份,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由此已产生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应事实基础。所以一审法院对太平洋证券所述的宋某达行为具有欺骗性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主张不予采纳。


对此,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太平洋证券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原告的工资标准究竟应该多少,一审法院表示,因太平洋证券未能有效证明李某的工资标准,故对李某陈述的月工资10000元的标准予以采信。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太平洋证券支付李某这段期间的工资97011.50元;还要支付李某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6551.72元;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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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记者苏可、潇湘晨报

▌编辑:邵猛 校对: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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