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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都被处理了,官方通报

点击关注→ 济南时报 2022-04-21



河南周口通报

6起典型案例



昨天,河南周口太康县通报6起涉疫违法案件依法处理情况——


当前,全国本土聚集性疫情多点散发,疫情防控面临严峻挑战。防疫工作中,社会各界自觉履行“四方责任”,广大城乡居民主动配合,为疫情防控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有极少数人员只顾个人利益、个人方便,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和扩散风险,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大局。太康县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处理。现将近期6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王某全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16日,周口市淮阳区居民王某全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太康后,未按疫情防控规定及时向社区报备并采取居家隔离等相关防控措施,在3月16日至23日期间频繁出入公共场所,且在3月23日核酸初筛阳性后,仍对流调人员故意隐瞒行程,致使多人感染新冠肺炎,严重损害、影响群众健康安全和生产生活。3月27日,太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王某全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2.徐某辉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20日,太康县高贤乡居民徐某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百人以上寿宴聚会,致使多人感染新冠肺炎,严重损害、影响群众健康安全和生产生活。3月26日,太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徐某辉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3.赵某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16日,王某全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返回太康后,在赵某洋经营的烩面馆就餐。该烩面馆不执行扫码、测温等疫情防控措施,致该烩面馆服务人员、就餐人员多人感染新冠肺炎,严重损害、影响群众健康安全和生产生活。3月27日,太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该饭店负责人赵某洋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4.王某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2022年3月23日,太康县城关镇西马道街一麻将馆经营者王某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营业接纳杨某花等人聚众打麻将。3月27日,太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王某廷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5.卢某丽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2022年3月17日,王某全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返回太康后,与其孙女到太康县老冢镇某诊所就诊,该诊所在诊疗过程中,未执行扫码、测温等疫情防控措施,违规接诊发热病人,后王某全及其孙女相继确诊。3月28日,太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接诊人卢某丽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6.肖某党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2022年3月21日,城关镇居民李某英到肖某党经营的药店购买药品,肖某党未执行扫码、测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并违规出售药品,后李某英确诊。3月28日,太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肖某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防疫安全,关系你我。战“疫”当前,更需要我们坚定信心、同心同向。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落实“四方责任”,自觉履行防控义务,齐心协力共筑疫情防控坚固防线。


太康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5日




山东淄博警方通报

3起典型案例



近日,山东淄博文昌湖公安分局通报三起妨害疫情防控秩序案件——



案例一


3月29日,文昌湖某公司职工何某违反政府通告关于防范区居民出行相关规定,未向公司报备返回淄川区家中,后外出购物与一新冠确诊病例形成密切接触,造成本人及多名公司职工、居民被疾控部门隔离。隔离结束之后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对何某作出处理。


案例二


4月1日21时许,临淄区居民王某(男,40岁)驾驶吉林牌照货车行驶至滨莱高速公路文昌湖收费站防疫劝返点,因其车辆通行证过期被劝停。王某拒不服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驾驶车辆驶离。4月2日,文昌湖公安分局将王某传唤到案,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3月10日15时40分许,萌水镇某村村民刘某(男,63岁)用铁锨将村委设置的防疫铁皮围挡砸坏,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并口头传唤至萌水派出所。文昌湖公安分局决定对刘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聊城临清发布通告

严惩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昨天,山东聊城“临清公安”公众号发布消息,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临清市人民法院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临清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临清市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平稳,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依然很大,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在疫情防控中出现的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管控规定


拒不执行政府发布的有关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管理规定或隔离等规定,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刻意隐瞒信息


刻意隐瞒病情、谎报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地区的旅居史等信息)、隐瞒与确诊或者疑似确诊病例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的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接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扫码登记


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按规定扫描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等登记,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情期间不按规定佩戴口罩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地区的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 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


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而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属于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非法获取、使用、散布和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无论是否盈利均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妨害公务或者袭警


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扰、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健康检查检测;暴力伤害、威胁、恐吓、侮辱医疗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及人民警察,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妨害公务罪或袭警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犯罪


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情形,均可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举报。


临清市人民法院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临清市公安局

2022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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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周口发布、掌中淄博、临清公安

▌编辑:邵猛 校对:杨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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