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重温老剧《水浒传》,讲到“青面兽”杨志的旧事:说那杨志虽有勇有谋,一路多加提防,却敌不过一碗掺了药的水酒下肚,失了生辰纲……最后奔了梁山。其实抛开名著,千百年来,“下药”一词常与鸡鸣狗盗、不可描述之事相连,为世人所不耻。这两天,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女生在图书馆内,咖啡被人投放不明物质。报警后,投物者尹某某被抓获,也是该校男学生。果然在同行们的追问下,大家才弄明白:敢情这牛磺酸泡腾片在商家鼓吹中,含有“催情”效果,也就是俗称的春药。所以,这样也不难理解,此事在“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占据如此多关注的情况下,依然抢占了热搜头条。那么问题来了:牛磺酸泡腾片是否具有催情效果,是否影响案件性质?投药男生、商家,又该担负怎样的责任?有人调侃,这事儿又到了考验法学生的时刻,案件的复杂程度,很可能成为法考考题啊——为此,彤掌柜邀请法学专家、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长鹏,对此进行解读。彤掌柜:投放进女孩水杯的物质成分,是否影响案件的走向?周长鹏:投放物质的成分以及相关物质对人体的作用必然会影响案件的走向,此事应当分情况进行讨论:(1) 如投放的物质具有催情的作用,且行为人有对其进行奸淫的目的,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的预备行为,如行为人确实实行了奸淫行为,则其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2) 如投放的物质不具有催情的作用,但对人体有损害,行为人对被投放人具有何种犯罪目的不能清楚地知道,是否构成犯罪需根据公安机关具体的调查结果具体判断,根据被投放人身体受损的程度,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类犯罪或者故意伤害类罪;(3) 如投放的物质不具有催情的作用,且行为人有对其进行奸淫的目的,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预备阶段的未遂,其行为属于不能犯未遂中的工具不能犯未遂。彤掌柜:该案投放物质的成分,与犯罪故意中,是否有很密切的联系?周长鹏:刑法中犯罪故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本案件中,通过相关报道可以看出,行为人投放相关物质是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其投放目的如何目前尚未可知,需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来进行确定。但行为人在投放物质后并未采取行为阻止被投放人喝含有不明物质的液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被投放人带来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但其主观上为希望并且放任该种情况的发生,其行为符合直接故意的特征。相关液体的成分如何,是否具有催情的作用,是否能对被投放人造成生理和心理上的不适都不影响是否成立直接故意。彤掌柜:从专家角度看来,我们为什么要制止同类犯罪?它对于社会,有怎样放大的效应?周长鹏:该类案件对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该类犯罪因不存在具有严重外在表现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因客观上的不能而未产生其意图实现的目的。但未造成犯罪后果的原因并非是因为其自身原因,而是因为客观上的原因,其同样具有社会的危害性。如果不对此类犯罪进行惩处则会导致社会上可能出现其他效仿此类行为的人,继而产生严重的后果。在买卖中,“叫嚣”催情效果的商家与平台也难辞其咎,需要部门加强监管。大学常被称作“象牙塔”,但非与世隔绝,普法教育中,学生也知道是非对错、罪与非罪。但即使在如此情况下,仍有个别人在违法犯罪的边缘“疯狂试探”,就此事件来说,抛开尹某某是否为优秀学生的身份不谈,只要是“正常思维”的,应该都知道此行为的越界。
诚如黄河时评所说,从这起案件看起,法律是否担负起作用,不是保护了一个女孩的“水杯安全”,而是斩断了其他伸向水杯的“罪恶之手”。咱们现在是法治社会,“下药”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这样的普法,够浅显易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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