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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点击关注→ 济南时报 2022-12-10


今天,《济南时报》05版报道——

10月12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召开,对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介绍说,这一法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立法难度大,修改过程历时近两年,其间经历了三个阶段、三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对为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作出了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入驻聚合平台。

对莱芜区钢城区出租车管理作出创制性规定

据了解,《条例》设定了鼓励性条款,即,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加强智能化管理;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采用符合城市环保要求的新能源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在经营许可方面,《条例》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的条件。“需要指出的是,车辆和驾驶员所设定的条件,是针对巡游车和网约车两个业态的,规定条件是统一的,这样规定,是为了推进新老业态的融合发展,减少行业壁垒和业态歧视。”赵之祥说。

同时,《条例》对莱芜区、钢城区出租车经营权和经营许可作出创制性规定。莱芜区、钢城区共有1600辆巡游车,8家巡游车公司。其现有巡游车的经营关系与我市其他区县情况不同。巡游车车主和巡游车经营公司实质属于挂靠经营关系,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条例》明确规定:“莱芜区、钢城区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车辆经营权持有人,可以与持有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从事巡游车经营;也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或者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前款规定的持有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受让、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网约车经营者必须公开派单机制

在经营服务方面,针对社会普遍反映的网约车存在的经营管理不规范不到位、准入标准不合规不严格、价格机制不透明不合理等问题,网约车经营者必须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公开计程计价方式,并提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等。

《条例》规定,本市出租汽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运营。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他人;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服务设备;对遗失在运营车辆上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或者上交公安机关、所在经营企业等。

《条例》还规定,乘客有携带宠物等动物乘车,未征得驾驶员同意;醉酒或者精神疾病患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等情形时,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中止服务时已经产生的费用由乘客据实支付。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现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提供服务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不一致等情况时,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此外,《条例》将对聚合平台的管理纳入法规调整范围,要求聚合平台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审核,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

对非法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实行“一案两罚”

在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巡游车经营服务的;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聚合平台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开派单、计程计价方式的或不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目前问题突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驾驶员拒载、绕道、甩客、强行拼载等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对于非法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实行“一案两罚”,《条例》规定,在处罚驾驶员的同时,还对网约车平台违规接入派单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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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

▌编辑:王海燕 校对:汤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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