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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绝不仅是道德问题……|海辉普法
徐琰律师
海辉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近期,越来越多涉及公众人物的性骚扰甚至是性侵事件被一一曝光,虽然其中有真有假、难以分辨,但情节内容都令人瞠目结舌。出现这样的现象并非是因为性骚扰事件突然进入到一个集中爆发的时期,事实上,性骚扰现象一直广泛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中,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的开放、女性的独立以及法制的健全,越来越多的女性敢于站出来对此类行为进行揭露。因此,今天就来和大家聊聊关于性骚扰的话题。
一、什么是性骚扰
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性骚扰是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的规定,法律上的性骚扰通常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
性骚扰有很多方式,行为人可能通过言语、行为或是设置环境方式来实施性骚扰。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以及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等。性骚扰也可能发生在各种各样的场合,如校园、职场、公共场所、网络甚至是家庭内部。
二、遭遇性骚扰的救济途径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否则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通常来说,遭遇性骚扰的受害者有两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受害者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性骚扰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对性骚扰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及第44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首次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列为独立案由,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举很好地解决了受害人在起诉时面临的案由模糊、立案困难的困境。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第1010条进一步为性骚扰受害人寻求法律帮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该条款不仅对性骚扰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还规定了企业的防范义务,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的进一步明确,且该规定不再是针对女性职工的特别保护,而是不再区分受害者性别,提倡促进性别平等。毕竟男孩子出门在外也要保护好自己。
在上述法律法规生效后,小徐律师共检索到7起以判决结案的性骚扰责任纠纷案件。
受害人通常是通过要求行为人赔礼道歉、主张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抚慰金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上述7起案件中有2起案件的原告同时起诉了用人单位,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目前尚无此类判例可供参考。而《民法典》虽然明确了企业对性骚扰的防范义务,但却没有规定企业怠于履行防范义务的过错责任,因此这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性骚扰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其性质仍属一般侵权纠纷,受害者仍应就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性骚扰受害者应就行为人存在性骚扰行为且其行为违背自身意愿进行举证,如主张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还要就性骚扰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因此,在性骚扰发生后,受害人应当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1)报警记录:受害人应及时报警,报警通常有助于性骚扰的认定。在警方介入后,可以调取相关场所的监控录像,也可以获取行为人第一时间的供述等。警方的笔录、处罚决定或者行为人在派出所出具的保证书、道歉声明等书面材料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证明性骚扰存在的有力证据。且受害人及时报警也可以从侧面印证性骚扰行为是违背其自身意愿的。
(2)监控录像:现在很多公众场所都会装有监控摄像头,但是由于内存等原因,监控录像可能会定期进行清理,受害人如果没有能够及时获取案发时的监控视频,后期很可能会难以证明性骚扰的存在。
(3)证人证言:如果性骚扰行为发生在公众场所,则可能存在目击证人,在没有监控录像的情况下,目击证人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如果性骚扰发生在单位内部,法院也有可能采信其他员工对行为人的评价,如 (2021)京02民终5153号案件中,由于性骚扰发生在单位内部,法院采信了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通过其他员工陈述的“被告平时就喜欢说黄段子”、“开玩笑有点重”等情况,结合其他证据,最终认定其对原告进行性骚扰具有高度可能性。
(4)行为人自己的供述。
(5)微信、短信等:有些性骚扰行为是通过发送色情淫秽的微信短信来实施的,受害人应注意保存相关聊天记录。
(6)单位的内部调查记录:如受害人在遭遇职场性骚扰后向单位反映情况,单位经核实后认为行为人确实存在性骚扰行为,并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了处罚的,该处罚决定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性骚扰入刑
性骚扰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过低。虽然前文已经说过受害人可以通过要求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现实中,由于性骚扰通常存在隐蔽性,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被支持,而诉讼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也不是每一个受害者能够负担的;且部分公安机关对此类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力度并不是很大,毕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最多也只能对行为人进行15日的行政拘留。
例如,某男子用淫秽语言骚扰女子,触摸女方身体,遭到女子的拒绝,最后仅被罚款500元;某男子经营家具定制而结识了美貌女客户,男子垂涎其美色,于是用微信小号添加女方微信,给其发送骚扰信息、淫秽视频,甚至还向女方家中邮寄情趣用品,最后也才被行政拘留5日。之前,某网红也在其社交平台公开披露,有陌生男子在凌晨时分裸体进入其酒店房间,对其心灵造成很大的伤害,报警后公安机关也只是对其行政拘留5日。甚至,在该网红的微博评论中,还有很多人指责其将这样的事情闹大了丢人,对其进行外貌羞辱等。正是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很大一部分受害者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就给性骚扰者提供了可趁之机。
但是,任何人实施违法行为都不应当存在侥幸心理,事实上,当性骚扰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行为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及【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性骚扰是否入刑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1)侵犯受害人的部位。
通常来说,侵犯的部位越隐私,行为人越有可能入刑,如胸部、下体、嘴巴等。
(2)侵犯手段。
小徐律师在查看了几十份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强制猥亵罪的刑事判决书后发现,大多数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在实施性骚扰的过程中,在受害人明确表达拒绝并反抗后,仍强行进行了猥亵,采用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捂口鼻、扇嘴巴、强行搂抱、拉拽、殴打等致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方式。且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时不需要考虑受害人是否达到轻伤或者轻微伤的程度。
还有一部分行为人是假借行医治病之名对病人实施猥亵,其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的性骚扰更高,因此入刑的可能性也更高。
(3)受害人的情况。
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人群,行为人入刑的可能则非常高。一般情况下在公交车上实施“咸猪手”行为很可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但是,2019年上海开创了当地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的先例。2019年,上海某男子在地铁中持续触摸一名未成年女子胸部等身体部位,期间该名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该男子还是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其后,该男子以同样的方式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发现后扭送公安。上海这起强制猥亵案件,将“咸猪手”入刑的一大因素是猥亵未成年人,按照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相关条款从重处罚。
同样也是发生在上海的一起案件,某男子在路边一时兴起快速抚摸了迎面而来的受害人胸部两下后快速离开,类似情节在其他地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般仅进行罚款或行政拘留,但上海这例却因为受害人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最后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以上案例均体现了法律对于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
因此告诫各位:“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在当前逐步完善的法制环境下,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唤醒,性骚扰绝不仅是道德问题,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学会尊重他人,管住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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