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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条全国民警呼声最高的新《人民警察法》修改意见,你同意吗?

2016-12-06 阿SIR

这两天大家都在转发新警法,我看了不止两遍,认为与旧法相比,有很大进步,可我认为还能更好。既然是草案,就应该能提意见和建议,我说说我的建议,希望有机会或者有条件可以向上面反映的领导们尽可能转达我的建议!哪怕石沉大海,也算是做好我认为应该做的。要知道,下一次再对《警法》修改恐怕得20年以后啦,这期间,不知道会有多少警察会栽到我要提出的以下两点建议中的事件中去。


我认为的两点必须要写进新警法里,有一点必须删除。


法律条文怎么写是非常严谨的,我达不到那水平只是表达出我的意思。


第一,关于拒捕的问题。应该增加“嫌疑人拒捕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抓捕不承担该后果责任。”的条文。


在新警法第68条中规定,拒绝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的这条,既然新法新增了“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民警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这条规定,那为什么不能更明确的对拒捕产生的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呢?我认为,在拒捕这方面,也应该有所规定。不说非要像老美一样增加“拒捕罪”,最起码也要说明嫌疑人拒捕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抓捕不承担该后果责任。原因很简单,抓你是法律赋予警察的责任。不能说抓你,你反抗,反抗完啦逃跑,结果心脏病犯啦死啦,跳楼摔死啦,掉水里淹死啦,追尾碰死啦,等等等等,反过来要追民警的责任。枪都能开了,追你却不能?难道要我们眼睁睁看着你跑远我们不敢追(生怕再来个“雷洋”翻版),让你下次报复社会弄个炸药包多杀几个人不成?


第二个,关于在派出所留置室(问询室)、看守所、监狱等地方嫌疑人(犯人)自杀的问题。新法应该明确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救助,但民警不应该承担责任,所属公安机关可以(而不是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这个很好理解。关于自杀的定义,不用在此多说,总归一句话,哪怕捆住你手脚也挡不住你追随上帝的决心。你想死,干嘛非得拉上民警垫背,一拉还拉好几个。这个民警必须免责(当然民警确有过错的除外)。


第三、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一项将调解处理民间纠纷纳入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应该删除!


大家知道,民间纠纷的范围十分广泛,这就意味着人民警察成了太平洋警察,将民间纠纷统揽在手里,会大量消耗警力,势必削弱人民警察权威!况且民间纠纷的调处,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和部门,如村委会、综合办、司法所、法庭等等,一旦将调处民间纠纷纳入职责范围,其他部门必然会推给公安机关!所以公安机关调处的,只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几种情形!


以上三点观点不是很成熟,但是关乎全国所有人民警察的切身利益。这是从警近十五年来多少个真实案例给我的触动。如果这次不能写进新法,哪怕我们都一起呼吁起来让大家关注到也是好的。哪怕只为为了今后踏入警门的小兄弟们不再感受到“一入警门深似海”的彷徨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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