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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刑事法律问题
——27号辽宁李源彬
首先是我做的这堂课的笔记:
关于民间借贷的客体,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
作为普通合伙人不超过49个人,而作为投资者,真正资金的出资者以出资额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有限合伙的方式之所以普遍开来,2007年新的有限合伙法,推动了这个合伙方式。自从法律推出后,以有限合伙的方式募集资金就铺开来。
有限合伙的公司简介
看基金规模人民币2亿元。最低成立规模5千万。
募集资金的投向:
如果说有人购买这个产品,达到5千万,就成立。看起来很规范,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繁荣的两面,几千万募集资金是很常见的情况,募集1-2个亿也很常见,撬动的资金储备量也很大。另外,频频出现兑付危机。可以看到貌似很大牌的公司,也会出现相应的风险。
案例:华夏银行兑付门,1.4亿产品到期对付不了,引爆是因为,华夏银行要求卖产品的经理内部辞职,他就给客户打电话说兑付不了,华夏的解释就是员工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华夏银行。华夏银行支行行长也购买了基金,也变相的吸引了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人进行投资,华夏银行事件有个大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开始发表声明,担保项目设计虚假资料,担保公司不承担责任,整个新闻界关注度大大的提高,解决方式就是理财经理被刑事逮捕,所有的投资人拿回自己的本金单没有利息。风波就平息了。
最近的海昌对付事件,海昌兑付额4亿,实际5多亿元,实际有1亿万元超募了。老板跑路。
华融普银,该项目的资金量已经达到了3-4个亿,
调动的能量越来越大,导致一边是繁荣的景象,反应了市场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又出现了很多问题。
特点三点
1:拓展了企业融资的途径;银行融资难,目前有限合伙投资利润在10%以上,作为中小投资者,有个相当的吸引力在里面,一方是需要钱的人,一方是有钱的人,就有人用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方式来搭桥。
2满足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3:突破了有限合伙立法原意,有限合伙法在出台时,完全没有想到给民间借贷企业一个思考,迅速被民间借贷企业拿来作为工具。他们穿了一个有限合伙的外衣,来做了一个资金募集,已经脱离指定有限合伙法的本意。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刑事法律问题
1:超募,超出募集范围,超出合伙人数。——是每一个有限合伙所面临的问题,因为掌握超模情况的只有有限合伙人才知道。作为有限合伙企业49个人的额度,远远不够募集资金。这个时候,作为普通合伙人,变相处理方式,重新设立新的合伙企业,重新以新的合伙企业的名义再募集资金。
2:LP身份,拿钱的人。入伙和退伙,法定登记。应工商登记,实际情况是49个人跑去普通管理人,剩下的40多个人全部到工商部门登记,等到期后又全部从工商部门退出的话,多么繁杂,所以很多人都没有去做。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去做。而且这个项目做完了可
以,再去做新的。因此在入伙和退伙上是不可能登记的。
3:自融和变相自融。
可能被企业利用,以实际的控制人成立了理财公司,以实际控制人???25分钟左右听一下。
他一定是从银行和卷商挑选剩下的项目,他一定是在项目上有某些不足
4:项目包装,产品设计
虚假项目,夸大项目,同意项目反复融资。
比如第六期,实际上很可能并没有这么多。往往真假参半,在项目没落地的时候,正在谈,没落地的时候包装成产品去宣传,如果钱拿到项目没落地,就拿这些钱去放入另外一个项目。
5产品的销售渠道
资金来源,投资额度,委贷,银行代销,理财经理代销
银行代销理财产品,返点最高可达5%--6%,高额佣金诱惑,让理财经理铤而走险。
银行代销是正规的方式签订的产品,让投资者会误认为产品是银行的产品,有风险让银行承担。现在我们所看到的是银行代销的方式
6:融资类别
年龄层次,中短期吸资
7担保:能力,范围,责任,条件
担保公司是有担保费的,主要承担钱如何放出去后,到期不还,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做诶私募基金的对外推销的时候,往往被误认为的是对投入资金的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的是,这个钱归还到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上。又担保企业普通合伙人把资金发还给投资人,但若投资人挪用,担保公司不负责。
8/:资金的挪用:不同产品间,不同项目间,中介费用等的支付使用。有的老板最恶劣的是拿钱去放高利贷。
9:高额回报宣传,保底承诺,变相保底,本息回报。极端的董事长以个人名义对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10:以本还息的问题:站在墙上,以后人的本金还前人的利息
作为投资者来讲,上述的一切都是盲目的,看到的良好预期的愿望,资金送出去后出现什么状况怎么办,
可能涉及的犯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非法性
四川已经出了文件,停止所有理财公司的设立,但现在市面上所有的公司,只要登记注册一个公司就可以,上海已经出了条例,有了私募基金要备案,但没有惩罚性措施,私募基金没有办法从官方途径看到备案和注册
2:利诱性:所有产品都有高额回报10%以上,怎样的高额回报叫做高呢?所有民间借贷都认为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不犯法。但实际上,刑法上定罪,并不会以这个4倍为限,自欺欺人
3公开性:传统模式,公司对外相传网络营销朋友介绍,种种。都可能成为公开宣传的一部分,这种公开性,只要你面向社会去宣传你的资料,都有可能涉嫌非法吸存。
4社会性:针对的是特定的人还是不特定的人,对于刑法来讲,吴英案,真正借钱给吴英的人也就10个人左右,这些人都是她生意上的伙伴,这10个人去影响别的人,帮他去宣
传,一传十十传百,最后认定她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这个原因,实际上造成的后果是有不特定的多数人参与到了其中,吴英被定罪。、
二、集资诈骗罪
除了上面的那4个以外,还有一个占有性:1是直接占有,花销,进行户外转移,把公账户转移到私账户。2是推定占有,对于高风险,没有办法说清楚资金的去向,推定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非法经营罪(口袋罪)
1:非法性:国家没有真正的行业准入,真正可以吸收资金对外放贷的只有银行。另外就是信托的门槛非常高,信托的资本是三个亿,至少有100万资金才能购买,是限制性准入资格。如果出现有限产品的不能兑付,就很容易被套入非法经营罪这个当中来。可能属于自己的自有资金,通过有限合伙私募资金的方式,借给企业,以高利贷的方式借给企业,哪怕是自己放贷,自我的资金放贷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是给口袋罪,对此争议很大,但目前无往而不利。
2:经营性:
四、合同诈骗罪
1:欺骗性
2:占有性的目的。
以下是我对本堂课的学习心得:
听过何春莉律师对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问题的精彩演讲之后,收获巨大。同时,感觉此次的课堂内容可以跟上月末陈武律师所讲的P2P模式下的刑事风险课程相联系,从纵向与横向两个角度穿插着理解,更有利于吸收老师的经验从而变成自己的东西。
我认为,不管是陈武老师还是何春莉老师所讲的这些融资形式,本质上都是一种民间资本“出与入”的通道不顺畅或者说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而导致的问题。关于融资这块,一方面国家管控的比较严,另一方面民间又有巨大的需求与缺口,慢慢就派生出如此之多的以私募集资金等手段吸收民间资本的方法。由于供需不对称,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又不够完善,导致从业者一方面能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又面临着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犹如在刀尖上舞蹈。
回到今天的讲课内容,对于私募基金,之前我处于只知其名的状
态,完全不了解其内容,通过这堂课的学习,终于理解了其基本构成,以及其接着2007年颁布的有限合伙法之东风,一跃而起,迅速被民间借贷企业拿来作为融资工具。因为其自身具有的超募、资金用途不透明、变相融资、虚假宣传、高额回报等特点导致其具有巨大的刑事风险。这里也可以与陈武律师所讲的内容相呼应,因为私募基金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网络台进行推广与销售,所遇到的风险与法律问题自有很多相似之处。
这种方式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与P2P平台融资导致的法律风险相一致,大概分三大块。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
如此一来,把两堂课的内容互相交融,我对目前民间资本的融资手段以及面临的风险就有了一个感性的认识,思路清晰了很多。
感谢何春莉老师,感谢陈武老师,感谢狼王给我们提供的平台,也感谢所以辛勤付出的志工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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