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辩护人朱辉,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泽雄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泽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陈泽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3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汕尾中法刑一重字第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泽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在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浩源、康惠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泽雄及其辩护人朱辉,侦查人员林某、麦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