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阅卷笔录发现毒品辩护案件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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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目的去阅卷,案件举例多为死刑复核案件、毒品辩护案件
1、对比法
(1)材料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进行对比、与委托人的陈述进行对比。
(2)比较前后材料认定的事实,比如一二审判决书、起诉书与判决书。
举例:代购中,共犯,则每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是单独如上下家则根据个人参与的数量单独定罪。
通过既有的材料对比找出案件事实争议点。
(3)在对比的过程中查看是否有的事实存在新证据?尤其是死刑复核案件
2、注意人物关系图,把握人物关系脉络
3、审查案件立案手续(立案书、抓获经过----是否存在控制下交付?是否存在特请引诱:犯意、机会、数量、间接)
(1)刑诉法逐渐排斥犯意引诱,法院也在尽量排除犯意引诱,常见的是数量及机会引诱,这些在死刑案件中往往都是会起到保命的作用。
(2)控制下交付是刑诉法允许的手段,但最终是无法达到实际交易的目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则是有利量刑情节,注意寻找可以反映此情况的材料。立案手续中的立案登记表中登记的案件来源不同则效果不同,如果没有明确的破案线索则说明存在技侦手段或存在特情引诱或存在控制下交付。
(3)技侦手段需合法手续,未经合法手续采取的技侦措施是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
(4)对比立案时间及到案时间,有时立案时间晚于到案时间则说明侦查行为是在未立案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5)派出所是否有权利作为侦查人员做缉毒侦查工作?是否可以接受委托做毒品鉴定?是否有权外地抓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进行全案毒品的扣押称量?
2009年公安部文件《关于建立派出所与刑警队办案机制的意见》,派出所可以办理辖区内有关的简单的无需跨区市的案件,派出所不能办理辖区发生的案件中包括贩毒案件,如办理则人员不适格,没有侦查权。
4、审查毒品保管等过程中的违法点,从量变达到质变。
(1)2016年公安部《办理毒品提取、扣押、称量、查封等程序规定》,新的文件出台之前不代表问题不存在,当查封扣押等程序影响到毒品同一性、保管链条的话则可以与法官多沟通以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2)往往存在的问题为手续不全或后补手续,刑诉法中有的会有补证程序
(3)扣押--录像
(4)封存--很多案件都没有,同一性无法核实
5、审查鉴定意见,撼动证据根基
(1)鉴定机关不可超出委托范围进行鉴定
(2)成分鉴定不包括含量鉴定
(3)重点审查检材来源,检材来源于检材提取笔录、提取过程、提取方法,在审查检材来源时,检材的毒品扣押送检等同一性问题同样是审查重点
例子:编号与查封时候的毒品编号不一致,则明显检材来源不明
(4)审查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问题
现在很多毒品都放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天津、武汉有分所,是禁毒局为了扩权设立的,但是国家毒品实验室及其授权的分所、授权人是国家禁毒局,而公安部文件规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公安部授权而不是禁毒局。不考虑发证机关资质问题,还需要审查鉴定资质,是否属于鉴定能力范围、鉴定资质范围
(5)审查鉴定标准
首先适用国标。定量分析:气象摄谱法与质谱连用来确定毒品性质、种类,缺一则不符合标准。
(6)审查鉴定人签字及盖章
有些案件中,鉴定报告中鉴定单位与盖章单位不一致。“单位名称+司法鉴定专用章”
(7)审查鉴定后的数量问题
鉴定后毒品数量没有任何消耗的话则不符合正常规则,鉴定不符合规范
(8)审查鉴定意见的送达
常见问题:未送达,剥夺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尤其是有重大争议的案件;常见时间倒签的问题,往往公安机关都会补证办案说明。送达问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推翻鉴定。
6、关注《补充侦查提纲》、《调取正材料决定书》、《情况说明》,补证的内容都是重点
重点关注这些内容,都是针对问题的回应,以问题带动问题。
7、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时候要结合同步讯问录像,还原案件真实情况。
犯罪嫌疑人在不同阶段的供述内容不一致。往往存在讯问录像与供述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审查到案后被刑事拘留至送看守所的时间,拘留后往往存在延期送押的问题,超期羁押是否存在?
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与证人证言、已有材料认定事实之间是否一致。
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时仔细思考法律适用的问题,例:制造毒品罪是2015.11.1刑九实施之后设立的,之前是按照非法买卖物品罪来定罪处罚的
8、审查未归人员和另案处理人员,拓宽案件的视野和空间
通过人物关系图查看是否有另案处理的人,是否有未到案的人,不排除是特请人员。作为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另案处理的卷宗情况,以判断是否属于特情人员。
还要关注共同犯罪的在逃人员,影响在案人员的犯罪地位、犯罪作用及量刑。
9、审查监控录像、通话、短信记录、微信qq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真相藏在细节中
防止被告人之间相互推脱对方为上线
10、挖掘立功线索,兑换成立功情节
11、结合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及社会表现,争取酌定从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