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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5日,是中医胜了?还是唯有科学再次在中国蒙羞?

2017-01-03 紫雪斋文化互助公益平台


紫雪斋按: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但这一法令的通过却引发了非同寻常的争议,甚至可称为撕裂。平台摘引近期的几种代表性观点,供大家参考讨论——



中医药法颁布了,

爷爷激动得老泪纵横‖网友留言汇总





从中医药法表决通过到主席令签署后中医药法正式颁布,整个中医药行业为之沸腾,朋友圈一度被中医药法相关内容刷屏。


△这是编辑25日晚的朋友圈截图之一


看大家留言的时候,激动得手都抖了 ——


有刚踏上中医道路的朋友因此更加坚定自己的方向;


有乡村基层中医感叹自己终于有奔头啦;


也有耄耋之年的中医工作者看到我们的微信报道后泪满衫襟,说道在有生之年能看到中医药法的出台,也算无憾了;


……


本篇将中国中医药报微信相关报道下的评论留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方微信中国中医相关内容的留言从几百条中进行了摘选,一起分享下这份激动、感动!(备好纸巾呦~)


1

“激动得热泪盈眶”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留言





@让你疼:我那七十二岁的爷爷昨天喝酒喝醉了…拿出一套一九七五年由上海制造出厂的“银针”又给我讲述他这辈子艰难行医路…七十年代他是“红人”,后来慢慢的变成了黑医,再后来就成了违法的非法行医者…今天,当他看到这一伟大的中医药法通过后,高兴的像个老顽童。这一夜我也激动的难以入睡,我比爷爷幸运,真的。这是多少有公德之人才能完成此大举!感谢为此而努力过的人们!


@小编:这条留言小编看了很多遍,虽然点赞不多还是要放在第一条让更多人看到~~这位爷爷的故事,也是中医药在某些方面近半个世纪的缩影。就像这位网友说的,“还好,我们是幸运的。”要珍惜。



 

@结善缘:盼星星盼月亮盼来了中医药法



@周巧军:中医药人的所有辛酸和苦难,在这一刻都会释然吧。


@原编辑:这样的大情怀不禁让人动容。“苦难”终将过去的,迎接我们的是越来越好的明天。




@康利达魏大夫:我不会忘记这一天!永远、——永远!



@编辑:一生之中能有几天称得上刻苦铭心呢?而看到中医药法通过的那天,算一个。



@苏珊:半夜看到就感动[哭]




@小雅:感动。更加坚定了我投身中医药建设的信心——一个要跨专业考中医药的学生。


原编辑:确实很感动,可以更有底气得去追寻喜爱的事业了!祝小雅顺利走上中医药道路,并越来越有信心。



@治病必应:听到这个消息,我都高兴的跳起来了!



@原编辑:注意安全!


2

“激动得作了一首诗”




有时候激动的心情只能用诗歌才能表达。这些网友的才华,编辑真心服!


3

“厉害了我们的政府”


中医药法的通过离不开这个行业所有关心中医药事业发展人士的共同努力,以及多年来的积累。有些专家更是为中医药法的出台奔走多年,付出巨大心血。而政府的重视扶持更是这部法律能通过必不可少的因素。很多网友对我们的政府部门竖起了大拇指



4

“冷静得担忧了一下下:任重而道远啊~”


在激动的同时,也有网友冷静的指出,这只是个开始,以后的道路还很长,需要在落实等环节多加努力。


@李治东: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中医药的同行们,革命尚未成功,大家还需努力![奋斗][奋斗][奋斗]



不论是喜极而泣,还是开心作诗,或者冷静分析,这一步终究是迈出去了,以后还有很多步需要走。珍惜现在的大好环境,努力吧,中医人!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不过,以上是热烈烈,以下这篇则是冰冰冷——



中医胜了,

唯有科学再次在中国蒙羞而已。



原标题:《中医药法》与单身滴完的III期临床试验公告


作者:李清晨


单身滴完,不是错别字,不用费力指出这一点了。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这一年,

距离1913年的教育系统漏列中医案已过去103年;

距离1929年废除旧医案已过去87年;

距离1950年改造旧医实施步骤草案的提出已过去66年。

白驹过隙,弹指挥间,凡人的肉体都将灰飞烟灭,但有些人刻进历史的轨迹直到很久之后仍会清晰可辨。

据江湖传言,2016年12月25日这一天,有3人投下了反对票,3人投下了弃权票,没有人知道他们是谁。

所有的争议都将尘埃落定了吗?所有的劈判中医的声音都将被叫停吗?

我通读了全部9章63条,并没有明确禁止对中医弊端的科学讨论,否则,以我这样的守法公民中共党员,断不至于当此之时触这个霉头。

人大网页截图

我曾在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之后,写过一个简评,现转抄如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预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

点评:请问何种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需要中医药的介入?地震?火灾?烈性传染病?外敌武力入侵?(早先的草案有这么一条:“第74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如今的版本这条删掉了,军队嘛,涉及政权稳定保国安民,还得靠现代医学保障。)为了人民的健康,在上述这些事件真的发生时,希望中医们有点儿自知之明,有多远就滚多远。」

如今正式的版本这个第22条变成了第18条,措辞几乎没有变化。

正式版本


「第三十五条 为了满足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在本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点评:大家想想一个现代药物的研发及推广过程多么复杂曲折,但中药居然仅仅在县级政府备案就可炮制,这其中的风险,只要稍具现代医学常识的人就能明白,如果中药可以这样不经严格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的检验就轻易地进入人体,将造成多少悲剧?如果因此而产生的医疗纠纷,将通过何种途径申诉?请问仅凭中医理论能否判定一场纠纷的是非对错?如有死亡,仅凭中医理论又如何判定这是医疗差错导致的死亡还是其疾病的自然转归?疾病的恶化、好转或病人的死亡又与该中药的那种具体成分有关?传统中医理论是否有能力对中药的具体成分进行分析鉴别定性?请问制定本法的衮衮诸公如何对得起那些信任基层单位主要在县级医疗机构看病的普通百姓?!」

正式的版本变成了第28条

正式版本


「第四十二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事业发展需求、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

点评:本朝所有医疗卫生政策中,最恶者莫过于成立中医药学院,遗毒至今,积重难返。君不见,中医药毕业生毕业即失业;君不见,莘莘学子误入歧途后悔不当初;君不见,政策法规层层设障碍,中医学生想弃暗投明而不能……」

最后的版本是这样的

正式版本



汪精卫曾在一篇文章中说:

「生物进化最大者,莫若知识之进化,知识之进化,可以决定人类之进化。造成这个世界人种优劣,国家强弱,人群贵贱这种差别的原因,一言蔽之:以人类知识不齐而已。若知识齐,则优劣强弱贵贱之殊将不复见于人类。」

这样的见识,就是今天也有很多人理解不了,尤其是那些相信所谓不同人种之间有极大生物学差别的种族主义者。

发展中医药教育,不啻在知识及文化层面弱化我们的人种。这样荒唐的法案居然真的会被通过,实在令人遗憾。有人说百年科普毁于一旦(百年科普当然夸张了,因为早期的关于中医存废的论争是没有民众参与其中的,科普则是更为晚近的事情),自然是过于悲观了,科学的星火一经燃起,就不可能再被扑灭,科学的力量终将碾压一切落后的反动者,现代医学的每一次进步,都会进一步挤压传统医学的生存空间,这一趋势,也不会因为这样一部法案的通过而转向(迟滞似乎不可避免),但一定会发生的事情是,因此而枉死一些愚昧的人,因不明就里而明珠投暗的年轻学生前途尽毁……中国地广人稠,改写一些人的命运毁掉一些人的人生,又有谁会在乎呢?

所以在此文中提及汪精卫的主张,实在是因为此番这一法案的通过让人不能不想到八十多年前的「废止旧医以扫除医事之障碍案」。

1920年10月,汪精卫奉孙中山之召第四次从欧洲回国,1925年7月1日,广州正式成立了国民政府,汪精卫当选为国民政府主席、军事委员会主席,兼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和实业部部长,登上国民党权力的最高峰。1926年北伐军攻克武汉,汪精卫主持革命政府,从此时起汪精卫开始提出:「日本明治维新,重要措施之一,便是废止中医。」武汉政府并于南京政府后,这些观点开始在报刊上广为传播。1929年,中国已完成了形式上的统一,汪认为解决旧医的时机到了(汪最初对中医的认识并非如此,因为孙中山治疗方案的选择,汪还和当时的西医汤尔和发生过论战,这也说明,即使聪明如汪,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也需要一个过程,遑论大部分普通人)。

1929年2月,在汪精卫授意下,南京政府卫生部召开了第一届中央卫生委员会会议,指导会议召开的中央大员褚民谊是汪的亲信,他在讲话中称:「中国卫生行政的最大障碍,就是中医中药。要使行政走上轨道,如果不把中医中药取消,不能算是革命。日本能够强大,全靠明治维新;明治维新能够面目一新的民间运动,就是废止汉医汉药。所以,要由卫生会议负起责任,通过全国专家拟定提案,交由政府执行,才能算是完成革命大业。」就是在这次会议上,余云岫提出了著名的《废止旧医以扫除医事卫生之障碍案》,余认为:「人体医学,其对象在于个人,其目的在于治病,今日这卫生行政,乃纯粹以科学新医为基础,而加以近代政治之意义者也。今旧医所用理论,皆凭空结构,阻遏科学化,旧医一日不除,民众思想一日不变,卫生行政一日不能进展。」

由于当时卫生部各级主要官员,好多是西医学院毕业,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的与会人员,除各省市卫生局长外,还有各省市医院、医学院院长,也都是西医,如此以来,讨论通过了上述提案也就在情理之中了。遗憾的是,随后顽固势力疯狂反扑,废医派的主张最终没能推广实施,功败垂成。(关于以汪为首的废医派的失败,有一则著名的谣言说是因为一个施姓中医为汪的岳母诊病,镇住了汪,著名科普作家方舟子曾专门撰文驳斥,在此不赘言)

看起来,这似乎是一个极好的废除中医的机会,但历史的进步有时候往往系于个别人之手,在巨大的权利与眼前短视的利益面前,医疗或民众健康是个完全可以被忽略的领域。我不太想把当年的这次失利归因为民众整体科学素养低下,或汪等废医派不得民心,相反的例证还是日本,难道是明治维新期间,刚刚被西方列强打懵的日本就具备了废除汉医拥抱科学的民意基础了吗?

民意,只有当其顺应了英雄的意志时才有利用价值,否则民意就是个屁,推动明治维新的日本先贤在本国废除汉医时,何尝会把民意放在眼里?

最终蒋介石发布谕书否决了《废止旧医以扫除医事卫生之障碍案》,余云岫不无悲愤地说:

「吾人竭力鞭挞促进,而要人大官或以头脑陈腐不知主张,或以请托肯挚情面难却,或以饭碗宝贵不敢声张,即如此次蒋主席维护国医之谕,明明是政客医客勾结而生,必非蒋之本意。」

软弱的汪与独裁的蒋都没做成的事情,余以为毛能做到。对于新政权,余云岫曾在1950年做了这样一番预判:

「共产党是兼顾地把握辩证唯物论的,决不会像蒋政权那班人,把二千年来传统的神话、古典哲学、占星、龟卜、唯心论、主观唯物论和庸俗经验论的杂货店样的旧医庇护起来、支持起来,增加反动势力,来和自然科学的新医学对立。既然这样,在共产党为主体的人民政府下的医学教育和卫生机构,当然没有旧医还继续存在之余地了」

可惜后来非但其主张「各地旧医学校一律令其停办,私人亦不准再收门徒」的草案根本没有被通过,全国各地的中医药学院反而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冒了出来,随后,卫生部实权派人物贺诚及王斌亦遭到批判。

1955年卫生部党组向党中央所写的《关于贺诚同志所犯错误的报告》中提及了四个方面,第一条,就是中医问题,因为在1951年陆续颁布的《医师暂行条例》、《医师考核办法》中,对中医的提高和改造要求过急过严,造成了一部分中医的恐慌,结果贺诚被扣上了「敌视祖国医学遗产的资产阶级奴化思想的代表」的大帽子——直到20年后才获平反。

就改天换地或破坏旧事物的能力而言,毛显然远胜于蒋,更胜过汪,如果他愿意,他原本有机会推倒旧医,但却选择了完全相反的路,其后果就是,非但没有把原有的旧医改造成合格的医生,反而使其在现代医学的虎威遮蔽之下,苟延残喘,存续至今。倘若1950年《处理旧医实施步骤草案》(发起者余云岫、宋大仁、江晦明)能被新政权通过并实施,中国今天的医学又将是什么样子?可惜,历史没设对照组,我们只看到了今天所谓「中西并重」的局面。

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这一年距离贺诚因中医问题而蒙冤那一年整整60年,这一年也是西医东传在中土落地生根后中华医学会成立的第100年,也是中国本土科学家喜获医学诺奖的元年。

余云岫的孙女余曰封认为「今天的中医早已摒弃了鲁迅当年曾经痛斥的巫医和庸医,超越了昔日的旧医」,今天的旧医当然应该有所超越,因为他们倘若全凭着纯中医的理论和技能,根本就无法应对如今复杂的疾病谱和凶险的医疗局面,他们真正治病救人的本事,无不来自现代医学的熏陶恩泽,只不过尚装模作样地披着中医的法袍罢了。这种超越,又有什么值得称道的呢?别忘了,倘令祖之主张得以实施,今日之中国,或许尚有「中医药学」作为学术研究之对象,而作为中医从业者的中医生则早就差不多死光光了。

但以「中医药学」作为研究对象,我们又取得了哪些成果呢,青蒿素可算最著名的成果之一,也破天荒地为中国拿下了第一枚医学诺奖,不过遗憾的是,除青蒿素之外,那些在疟疾治疗领域已经被这一次沙里淘金的科学行动证明无效的、实际上已无治疗价值的中药,今天仍堂而皇之地保留在中医学生们的教材里,这一番诺奖的突破,非但未能起到开启民智的积极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让反智主义在中国抬头。

明星中药单身滴完会不会成为下一个青蒿素?从官方发布的III期临床试验公告来看,肯定不会。

对于冠心病或心绞痛的研究,多以心血管事件为临床研究终点,比如心源性死亡、再梗死、再次血运重建和以上事件复合终点,而单身滴完则避重就轻地选取了最大运动耐受时间(TED,Total Exercise Duration)改变作为主要临床终点;抗心肌缺血药的研究,有业内公认的临床试验评价方法,.心绞痛史与硝基甘油应用史通常并不作为决定性的研究方法,因为这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个体差异较大, 可比性较差,从而影响评价的可靠性。复方单身滴完恰恰就是采用了这种不可靠的方法,观察到了这一结论:「高、低剂量组相对于安慰剂组可减少每双周硝酸甘油使用量25%,同比安慰剂组在此期间大约增加了硝酸甘油使用量9%」

但就是这一依据不可靠的指标得出的所谓有统计学意义的结论,也仍然是有极大漏洞的,因为,倘若以硝酸甘油的使用量减少作为观察指标的话,硝酸甘油的减少若不到50%,则应视为无效,因此,根据这个单身滴完的III期临床试验公告,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该研究有统计学意义,却无临床价值。在对照组的设计方面,试验人员甚至没有将单身滴丸与一线的抗心肌缺血药物进行对照,是不屑还是不敢?心虚到这种程度,实在叹为观止。

心血管系统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


作为中国人,我们当然希望中国原创的药物能够打进国际市场,只可惜单身滴完这一回是注定要令人失望了。但可以预期的是,单身滴完的销量一定会奇迹般地再创新高,原因无他,吾国吾民,是产生这种奇迹的合适土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到那时,可能所有关于中医劈判的声音都将万马齐喑了,于是,我选择在2016年的12月31日把此文发布,我已经说过许多如箭入大海般无足轻重的废话,是时候闭嘴了。

2016年12月25日,

中医胜了,

政治胜了,

利益集团胜了,

民意胜了

……

唯有科学再次在中国蒙羞而已。





健康第一,性命关天

——暂缓审议《中医药法(草案)》呼吁书


 作者:巩献田(法学教授、北京大学现代科学与哲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医药法(草案)》没有确认中医药应有的宪法地位,没有反映中西医并重的国家方针,没有体现国家促进、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政策精神,没有反映世界科技发展大趋势,没有响应世界卫生组织面向21世纪宣言所指医学发展正确方向,没有对中华民族古代科学瑰宝——中医药予以很好确认和规范,没有反映中医药界多数人员的合理呼声,没有尊重国家中医药国情调研组织的意见,没有完全按照国家立法法的规定拟定草案,没有正确反映最广大人民 


健康第一,性命关天

  ——暂缓审议《中医药法(草案)》呼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

诸位副委员长、诸位委员:

  你们好!

  《中医药法(草案)》已审议了两次,但是,我认为目前正在审议的《中医药法(草案)》尚未成熟,应当暂缓审议。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 该草案缺乏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本草案第一条应该写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后一个立法惯例。如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国家赔偿法》、1995年通过的《体育法》、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1997年通过的《国防法》、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2014年通过的《反间谍法》、2015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等等,第一条都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表述。《物权法(草案)》原来没有,大家提出意见后,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一条也加上了这一表述。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所一直强调的重要法治原则,中医药立法理应遵守。

  第二、该草案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有误

  法律是有不同效力层级的,其定位主要由它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调整的社会关系重要性程度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决定。

  明确地说,中医药法不应是由全国人大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而应由全国人大直接制定的基本法律。

  所谓基本法律,根据宪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所谓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社会关系的法律;其内容直接涉及全国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包括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所谓非基本法律,又称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按照宪法第62条第2项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非基本法律是规定和调整除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具体社会关系的法律。

  众所周知,中医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重要、范围非常广泛,它所调整的不是某一方面的具体关系,而是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社会关系,假如要制定如《中医师法》、《中药管理法》、《道地中药材保护法》、《中医医患关系法》等,则是调整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自然应该由人大常委会制定。

  我国的刑法、三个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

  法)、国防法、行政处罚法、婚姻法、物权法、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合同法、以及教育法等法律,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相比之下,关乎公民的身体健康和性命的中医药法,其地位和重要性以及涉及范围毫不逊色,甚至更为重要,不纳入基本法律范畴实在于理不通!

  公民的性命健康权是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失去该权利,其他如婚姻权、物权、劳动权、教育权等,将没有任何意义,这些权利与身体健康权相比,孰重孰轻,不言自明。既然确认和保护其他权利的法律是基本法律,为什么确认和保护人身健康和性命的中医药法不可以是基本法律呢?

  第三、 该草案没有反映国家领导人关于中医药的正式讲话精神

  1954年,毛泽东曾经作出重要批示:“中药应当很好地保护与发展。我国的中药有几千年历史,是祖国极宝贵的财产,如果任其衰落下去,将是我们的罪过。”在1954年还说:“中医对我国人民的贡献是很大的,中国有六万万人口,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人民所以能够生衍繁殖,日益兴盛,当然有许多原因,但卫生保健事业所起的作用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这方面首先应归功于中医。”他又说:“中西医比较起来,中医有几千年的历史,而西医传入中国不过几十年,直到今天我国人民疾病诊疗仍靠中医的仍占五万万以上,依靠西医的则仅数千万(而且多半在城市里)。因此,若就中国有史以来的卫生教育事业来说,中医的贡献与功劳是很大的。祖国医学遗产若干年来,不仅未被发扬,反而受到轻视与排斥,对中央关于团结中西医的指示未贯彻,中西医的真正团结还未解决,这是错误的,这个问题一定要解决,错误一定要纠正。首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思想上要改变。”(见游和平文章:“毛泽东的中医情结:称其为中国对世界贡献之首”——新华网2008年1月24日http://www.ce.cn/culture/rw/cn/xw/200801/24/t20080124_14345672_2.shtml)

  1955年,毛泽东在一次会上又严肃指出:几年来,都解放了,唱戏的也得到了解放,但是中医还没得到解放。中医进修西医化了。看不起中医药,是奴颜婢膝奴才式的资产阶级思想。

  1956年,毛泽东在同音乐工作者谈话时指出:“应该学外国近代的东西,学了以后来研究中国的东西。就医学来说,要以西方的近代科学来研究中国的传统医学的规律,要发展中国的新医学。”还说:“我们接受外国的长处,会使我们自己的东西有一个跃进。中国的和外国的要有机地结合,而不套用外国的东西。”

  1958年10月11日,毛泽东在对卫生部党组《关于西医学中医离职学习班的总结报告》的批示中指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

  2010年6月20日,正在澳大利亚访问的湿润任国家副主席的习近平同志在墨尔本出席“中医孔子学院”授牌仪式时,说:“中医药学凝聚着深邃的哲学智慧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深入研究和科学总结中医药学对丰富世界医学事业、推进生命科学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第四、该草案没有反映当下世界科技和医学发展大趋势

  中西医是属于不同的、各自独立产生和发展的、自成系统的、解决人类身体疾病的两种思想理论体系。中医与西医是有不同地域、不同的历史人文背景、不同发展路径和不同哲学基础的思想理论体系。

  当下世界科学技术是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而以综合为主导,是从占统治地位400多年的还原论主导的简单性科学向系统论主导的复杂性科学发展,是人类思维模式的大转变。

  对中医药与现代世界科技发展大趋势之间的关系,新中国中医药事业的奠基人和开拓者吕炳奎同志,尤其是人民科学家钱学森同志,都有很精辟和独到论述。

  钱学森认为:正是中医理论同现代科学技术最前沿的发展“密切相关”,中医是“几千年的实践所总结出来的经验确实是我们的珍宝”,它与“最先进的科学”和现代科学的前沿科学——系统科学能够“对上号”,“非常相似”、“非常相符”。 他认为,现代科学的前沿,恰恰跟中医几千年总结出来的规律是“合拍”的。

  他指出:“中西医结合,用西医把中医科学化恐怕是做不到的,因为中医的指导思想与西医差别太大,中医的特点在于从整体,从系统来看问题。”他说:中医、西医是两个不同的体系,有着不同指导思想和方法论。西医源起和发展于科学技术的“分析时代”,也就是为了深人研究事物,把事物分解为其组成部分,一个一个认识。这有好处,便于认识,但也有坏处,把本来整体的东西分割了。西医的毛病也就在于此。然而这一缺点早在100年前恩格斯就指出了,到大约20年前终于被广大科技界所认识到,要恢复“系统观”,有人称为“系统时代”。所以医学的方向是中医,不是西医,西医也要走到中医的道路上来。正统西医是培根还原论“科学方法”指导下建立的,不免犯机械唯物论的错误。

  他在谈到经络现象时说,我觉得经络现象确确实实是我们中国几千年来实践经验的累积总结出来的东西,不是胡说的。而且这跟中医的理论是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其优点,突出的一点是把人作为整体来观察,比较通俗易懂,不是局部观点,而是整体观点,这是它最强的东西。

  我们在谈论中医是否科学的时候,应该说:中医本属于哲学,是自然哲学,是古代科学,是古代科学的瑰宝,不属于西方近代还原论哲学,可是中医所蕴含的道理确实与科学技术发展最前沿一直、相符、相通的!

  第五、 该草案基本精神同宪法规定、国家中医药政策不符

  按照宪法规定,我国把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是并提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成为建设“健康中国”的时代强音。

  该草案对我国传统医药(中医药)的定位没有反映出同现代医药(西医药)并重的、具有独立地位的国家一贯政策精神。那么,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如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原来

  都是以西医药为标准。中西医属于不同的两个体系,使用同一项法律标准规范,是行不通的。

  第六、该草案没有考虑世界卫生组织指出的医学发展的正确方向

  1996年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在“迎接21世纪的挑战”报告中所提出的21世纪世界医学的发展方向,正好与中医药基本理论是一致的。WHO提出的八个医学发展方向:21世纪的医学将1、从“疾病医学”向“健康医学”发展;2、从重治疗向重预防发展;3、从对病源的对抗治疗向整体治疗发展;4、从对病灶的改善向重视生态环境的改善发展;5、从群体治疗向个体治疗发展;6、从生物治疗向心身综合治疗发展;7、从强调医生的作用向重视病人的自我保健作用发展;8、从医疗服务来说,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发展。WHO 21世纪的八个医学发展方向,是21世纪世界医学的发展方向,这是对西医对抗疗法的反思结果,难道这不是与钱学森预言的未来的医学方向是中医完全一致吗?

  第七、该草案没有考虑到中医药急待挽救的严酷事实

  一个绝大多数人不了解,再也不能隐瞒的事实是:我国中医人数,1950~1958年时近50万人,1978年仅有25万,2002年只有38万;而西医1930年时只有4000人,2002年达到200万人。(吕炳奎文章:“挽救中医,刻不容缓”——见吕嘉戈编著:《挽救中医——中医遭遇的制度陷阱和资本阴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第255页。)1949年9月毛泽东在中央军委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卫生行政会议期间询问贺 诚,全国有多少西医?多少中医?贺诚回答:西医一万八千人,中医总数约五十万。(见:广州中医药大学李剑硕士论文:“建国初期西医学习中医运动的研究 ”) 2014年全国医务人员共有759万,其中中医人员约55万,占不到十三分之一!2014年全国诊疗总人次为76亿187万,中医院诊疗仅为4亿7164万,中医院诊疗仅占6、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5)

  这说明,中医药建国六十多年来不但没有发展,反而严重倒退了!中西医不但没有“并重”,事实正相反,一个还原论主导的西医在迅速发展,一个整体论主导的、历史悠久的、为中华民族健康立下功劳的中华民族传统医药严重衰落!

  第八、该草案没有考虑到我国医疗卫生领域西化的危险现状

  我国有人对中医药的态度是:无视、忽视、轻视、鄙视、歧视以至于敌视,采取排斥、打击,到达告别之、废除之、消灭之目的。这种现象由来已久,今天仍旧存在。从清末开始,到1929年国民党政府的《废止中医案》的通过,再到建国初期卫生部领导违背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团结中西医的指示,否定中医的实际作用,鄙视中医药文化遗产,坚持限制和排斥中医错误思想,毛泽东和中央发现后,断然采取措施,中医药政策才得以开始落实。

  但是,六十多年来,中医受歧视和排斥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变。原因在于:有人认为并传播中医是封建医、旧医,落后,不科学,不规范,治不好病,即使中医治好的,不治也会好的,等等。

  对祖国医药如此。可是多年以来,医疗卫生领域西化思潮影响严重,往往以西方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标准来检验中医药,以美国“尖端的理化检查设备、巨资研发的各类新药和层出不穷的手术新方法”的医药模式为榜样做事。一方面是,有的地方和人员缺医少药;另一方面是,有的地方和人员却过度检查、过度吃药,以至于有人戏称“要想死得早,多往医院跑。”

  第九、 该草案制定过程没有充分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精神

  我国《立法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该草案曾经向社会公开征求过一次意见,在之后的草案就再也没有向社会公开。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知道中医药立法的人微乎其微!这与《物权法(草案)》讨论时的社会关注情况截然相反。难道国人要钱、要物,真的是不要命了吗?

  该草案并没有全面和正确反映社会上,尤其是中医药界的正确、合理意见,特别是没有认真听取为中医药事业工作多年的中国社会科

  学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同志们的意见。据我所知,几位国家名老中医继承人、不少中医药教学科研人员的正确、合理意见也没有得到反映。

  该草案制定者们对长久以来“挽救中医”的呼声充耳不闻,该草案对继承、发扬、创造性转化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没有起到正确的引领作用。

  综上所述,《中医药法(草案)》没有确认中医药应有的宪法地位,没有反映中西医并重的国家方针,没有体现国家促进、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政策精神,没有反映世界科技发展大趋势,没有响应世界卫生组织面向21世纪宣言所指医学发展正确方向,没有对中华民族古代科学瑰宝——中医药予以很好确认和规范,没有反映中医药界多数人员的合理呼声,没有尊重国家中医药国情调研组织的意见,没有完全按照国家立法法的规定拟定草案,没有正确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那么,这样的草案通过,即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条件尚不成熟。

  为此,我强烈呼吁暂缓审议该草案!

  北京大学现代科学与哲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教授巩献田

  201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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