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6年,家藏2亿现金意味着什么:每日入账95238元!最高法原副院长受贿超亿元,被判无期!

2017-02-17 紫雪斋文化互助公益平台 紫雪斋文化互助公益平台


2014年10月31日,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称,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家中搜查发现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成为建国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

专案组协调中国银行保定分行的十多名工作人员、五台点钞机分两批次赶赴现场参与清点,经过14个小时的连续工作,共清点出现金人民币1.348亿元、欧元819.55万元、美元382.49万元、港币189万元、英镑1.6万元,按当天的汇率中间价,起获的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多。由于长时间不间断工作,其中一台点钞机,被当场烧坏。

2016年10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在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被判死缓一周后,2016年10月24日,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对向魏鹏远行贿900万的江苏商人孙秋渊也作出一审判决,判其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秋渊,为其控制的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于2009年至2011年春节前,分三次在北京市东方宫大酒店附近向时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行贿人民币共计900万元。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公开信息显示,东方宫大酒店位于北京西城区三里河北街,与国家能源局等23个大部委机关毗邻。

2014年4月,魏鹏远落马被查,办案机关在其家中发现2.3亿元现金,一度引爆舆论。

据此前公开报道,2014年4月,魏鹏远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其后,在魏的一处房子里,办案人员发现了大量现金。2015年12月29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保定市法警训练基地公开开庭审理。魏鹏远被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亿1170余万元,另有共计折合人民币1亿3109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016年10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魏鹏远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魏鹏远落马后行贿人被查

上述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孙秋渊,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住江苏省宜兴市。

2014年6月10日,孙秋渊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6日被逮捕,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1日被逮捕。

公开报道显示,在孙秋渊涉嫌犯行贿罪刑事拘留前,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已于2014年4月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秋渊为利用时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另案处理)的职务便利,通过魏鹏远和相关煤炭企业负责人疏通关系,使被告单位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获得相关煤炭企业的水处理工程。2009年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孙秋渊多次在北京市东方宫大酒店附近向魏鹏远行贿了人民币共计900万元。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孙秋渊行贿魏鹏远900万的行为,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均予以查明,确认为事实。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秋渊为使其经营的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于2009年至2011年春节前,分三次在北京市东方宫大酒店附近向时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行贿人民币共计900万元。

受贿900万细节

2007年,孙秋渊通过魏鹏远的侄子魏国才与魏鹏远相识。

2008年,国家能源局成立,魏鹏远由煤炭处处长升任为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属于正处级副司长,主要负责煤矿基建的审批和项目改造核准工作。

魏鹏远供述称,孙秋渊与其相识后,想通过他承揽一些煤矿污水处理工程。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为了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能帮助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水处理业务,200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秋渊携带装有现金500万元人民币的拉杆箱,从宜兴赶到北京,在北京市东方宫大酒店地下车库向魏鹏远行贿现金500万元人民币。魏鹏远将该笔款项放在北京富力城小区E-27-1001房间,后被依法扣押。

据孙秋渊供述,“2009年9月份的一天,我把500万元人民币放在一个大的旅行箱里面,坐长途大巴车到北京后打了辆‘黑出租车’到东方宫酒店的地下车库与魏鹏远见面,我和魏鹏远一起把装钱的拉杆箱从我租的车上搬到了魏鹏远的车上,这些钱都是100元面值的,10万元一大捆,是从中国银行取的现金,没有办过借款手续,魏鹏远也没有还过钱,我送500万元给他主要是想请他帮助给我介绍工程。”

“孙秋渊打电话说要送点东西,在东方宫酒店的地下停车场,他将一个大个的拉杆箱放到其车的后备厢里并告诉说里面有500万元人民币。” 魏鹏远证言称,其没说什么就收下了,回去看了看都是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他帮孙秋渊揽业务挣了钱,这些是孙秋渊主动给的好处。

法院还查明,为了让魏鹏远在承揽工程时提供更多的帮助,2009年底,被告人孙秋渊在北京市东方宫大酒店门口又向魏鹏远行贿现金300万元人民币。后魏鹏远将该笔款项放在北京富力城小区E-27-1001房间。

“2009年底或2010年初,当时临近春节,魏鹏远说买了房子,家底都空了,我就明白他的意思了,我回来对我爱人说出差需要300万元,让她筹集,我把钱装进一个黑色的旅行箱里,从宜兴坐大巴车到北京,在东方宫门口交给的魏鹏远。” 孙秋渊供述称。

此外,法院查明的第三笔行贿事实是,为了感谢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为天源环保有限公司介绍了工程,被告人孙秋渊于2011年春节前在北京市东方宫大酒店附近向魏鹏远行贿现金100万元人民币。后魏鹏远将该笔款项放在北京富力城小区E-27-1001房间。

“2010年,魏鹏远帮联系了神华宁煤集团红柳煤矿的污水处理业务,我就着拜年机会表示一下感谢,希望以后多帮忙介绍点项目。2011年春节前,我安排财务支取了100万元人民币,放在一个装大衣的纸袋里,坐火车带到北京,打车到东方宫大酒店附近给他打电话,在路边把纸袋交给了他。” 孙秋渊供述还称。

打招呼

判决书显示,2009年至2013年,魏鹏远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向煤炭企业负责人打招呼,让孙秋渊的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煤炭企业的水处理工程,致使一些工程项目应当招投标而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招投标,或是在招投标、合同签订过程中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使得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工程。

“魏鹏远给我介绍过神华宁煤集团红柳煤矿、吉林煤电集团、山西的山煤集团、郑煤集团的李粮店煤矿工程。2009年,魏鹏远帮我联系了调兵山电厂筹建处;2010年5月,魏鹏远又帮我联系了宁夏煤业集团负责基建的副总樊某,后来我中标了石槽村煤矿和红柳煤矿的污水处理工程;2011年,魏鹏远帮我联系过安徽神源邹庄煤矿的水处理工程;2012年,魏鹏远帮我联系过陕西魏墙煤矿的水处理工程。2010年底,我把沈煤集团林盛煤矿、红菱煤矿水处理工程做完后付款不好,魏鹏远帮我联系沈煤集团的总工魏某2催要过工程款,还给我介绍过同煤集团麻家梁煤矿、金庄煤矿和内蒙古汇能尔林兔煤矿的水处理工程。” 孙秋渊供述称。

“跟当时这些企业到国家发改委跑项目核准的人打招呼,有南票煤矸石热电公司、西乌金山发电有限公司、调兵山煤矸石热电分公司、沈阳煤业集团林盛矿、红菱矿和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等。”魏鹏远的证言也称,其帮孙秋渊联系过辽宁的南票电厂、调兵山电厂、西乌金山电厂、沈阳煤业集团的林盛煤矿等一批水处理项目。

魏鹏远

此外,判决书中还提到,魏鹏远打招呼的项目涉及到陕西省属国有大型企业陕西延长石油集团。

2012年,在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横山魏墙煤业有限公司办理项目核准时,魏鹏远利用职务便利为孙秋渊承揽矿井生活污水、井下水处理工程向该公司负责人打过招呼。通过魏鹏远的介绍,在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办事人员的关照下,2012年7月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没有按正常的招投标手续取得该公司《魏墙矿井生活污水及井下水处理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魏墙煤业有限公司向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

容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孙秋渊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上述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秋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2016年10月24日,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天源环保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单位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孙秋渊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最高法原副院长奚晓明被判无期徒刑 

收受财物价值超亿元


奚晓明受审资料图

原标题:最高法原副院长奚晓明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收受财物价值超亿元

2017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受贿案,对被告人奚晓明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奚晓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奚晓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晓明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认可其亲属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4596934亿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奚晓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奚晓明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绝大部分基于亲属接受行贿人请托,贿赂款项亦为亲属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后知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央视记者奚丹霓官志伟)

【早前报道】

奚晓明被称“司法界之耻” 把荒唐判决编进指导判例

正义网北京10月18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奚晓明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立案侦查当天被“双开” 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2015年9月29日,最高检官网发布消息称,依法对奚晓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就在同日,中纪委官网也发布了奚晓明严重违纪被“双开”的消息。通报中称,奚晓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背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公款接待;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其中,奚晓明泄露审判工作秘密,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还被作为典型案例被中纪委通报。

据澎湃新闻报道,奚晓明曾经的导师魏振瀛在其落马两天后接受了媒体采访,他表示“奚晓明一直都很优秀,是学界公认的学者型法官。如今他出了事,我很惊讶,很惋惜,但他必须为自己的腐败问题买单。腐败是很可怕的,奚晓明的例子就可以告诉我们,假如司法腐败,一个本不应该发生腐败的人也会发生腐败”。

案件影响恶劣被写进最高法工作报告

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奚晓明案等法院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严重败坏司法形象,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坚决的行动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同时,周强告诫法院队伍,要从奚晓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坚决管住自己,管住亲属子女,始终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

在今年两会上,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出,有的法官法治信仰不强,司法作风不正,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党纪政纪甚至徇私枉法,尤其是奚晓明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教训深刻。

勾结司法掮客被称“司法界之耻”

2015年8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奚晓明“作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33年的老法官,却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是司法界的耻辱。”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奚晓明被查,疑涉及山西张新明与吕中楼的矿山股权纠纷案——张新明的代理律师李飞是奚晓明大学同学,但李飞坚决否认涉案。民法学界称,张新明案是最高法院的一次“最荒唐的判决”。作为“学者型法官”,奚晓明将此案编入了最高法院指导审判的书中。

该案的缘由是:山西省金业集团董事长张新明购买金海煤矿时遇到资金短缺,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向吕中楼持有的山西沁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最后将股权悉数转给沁和。沁和最终共支付4.23亿元(张新明所承认的数额),获得在该煤矿占股62%。

不久,该煤矿市价飙升至百亿元,张新明想要回股权遭拒,于是以转让价格过低为由发起诉讼,要求废止当年的转让合同。山西省高级法院院一审支持了张新明的诉求。

此案上诉至最高法后,于2012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沁和归还张新明46%的股权。案号为“(2011)民二终字第76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称“这样高级别的、如此糊涂的判决,如果再不出来说句话,实在是对不起法律的良心了。”

奚晓明简历

 

奚晓明,男,汉族,1954年6月生,江苏常州人,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二级大法官。

1972.01-1978.03 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 吉林大学法律系学生,获法学学士

1982.01-1985.0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

1985.06-1993.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正处级)(其间: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中级法院锻炼;1989.09-1993.01北京大学民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91.09-1992.09在英国伦敦大学学习)

1993.07-2000.08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其间:1997.09-1998.07在中央党校培训部中青班学习)

2000.08-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其间:1998.09-2002.07北京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08-2004.06挂职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5.07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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