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基本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规定,由经办银行开办、国家财政贴息,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所属普通高等院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位的学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用于支付其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的人民币贷款。
(一)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并有两名同班同学或老师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反对达赖集团。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勤俭节约,艰苦朴素,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五)承诺向贷款人提供毕业后的工作单位、经收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变动情况以及担保变化情况等。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根据各高校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主办银行,目前以国家开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为主,鼓励其他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为在校期间学生的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总和,但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不上浮)标准执行,并随利率调整而调整。
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厅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自行支付利息,开始时间为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如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以凭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只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原贷款期限可展期,自治区财政厅继续实施全额贴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学校应及时函告贷款经办银行,并督促借款人与贷款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借款利息子办理相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负利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贴息。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按季度支付。具体贴息事宜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教厅[2011]37号)执行。
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法,可以提前还贷,也可以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人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不得加收除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自治区学生资助中心按照经办银行当年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15%足额拨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不足弥补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本息时,除高校与经办银行有其它特殊约定外,不足部分由高校和经办银行按照5: 5的比例分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