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人坟墓被破坏,家属集体起诉获赔
清明祭祀时,如果发现祖坟受损、被侵占,愤怒之余,其实还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索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表示
墓地是一种蕴含人格因素的特殊物,承载着近亲属对已故亲人的特殊情感和精神利益。墓地受损,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赔偿。
韶关:先人坟墓被破坏 起诉获赔1.5万精神赔偿
2011年4月15日,村民陈某甲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南路社区居委会苍村塞下村民小组签订《买卖契约》,由陈某甲向村民小组购买一块10×10米的山地作墓地使用,并一次性补偿给村民小组500元。契约签订后,陈某甲的亲属陈某乙等11人将先人曹某娥的遗骨安葬在约定位置。
然而,2012年5月18日,徐某贵等3人在未告知陈某乙等11人的情况下,将陈某乙等11人先人曹某娥的坟墓破坏,将墓内存放遗骨的瓦缸抬出放置在墓地旁边。
被破坏的坟墓的墓主人曹某娥,生前育有五个子女,现有孙子陈某乙、陈某甲等12人。
2014年5月19日,陈某乙等11人向韶关市曲江区法院起诉称:2012年5月18日7时左右,徐某贵等3人将陈某乙等11人家族祖坟破坏,然后使用锄头挖掘陈某乙等11人家族的祖坟,将墓内的骸骨抬出放旁边受太阳暴晒。四天后,陈某乙等11人与徐某贵等3人理论时发生争执,陈某甲等3人被刑拘。
陈某乙等11人认为,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的特定场所,是家族全体成员寄托感情、哀悼先人的客观载体。徐某贵等3人挖掘陈某乙等11人先人的坟墓,并将骸骨拿到太阳底下暴晒,“有悖社会公德、有违公序良俗”,是对陈某乙等11人先人的不敬,也是对其家族全体成员的极大侮辱,给死者家属带来了感情创伤和精神痛苦。陈某乙等11人提出了多项诉讼请求,其中请求法院判令徐某贵等3人赔付精神损失费6万元。
韶关市曲江区法院一审指出,遗骨是后人纪念先人,寄托后人对先人思想感情的载体。徐某贵等3人将陈某乙等11人先人的遗骨从坟墓里挖出,对陈某乙等11人必然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因此,陈某乙等11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参照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负全责造成一人死亡,在韶关市本地区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50000元限额的实际,并考虑陈某乙等11人先人子孙人数众多的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徐某贵等3人因破坏陈某乙等11人先人坟墓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徐某贵等3人不服该判决上诉,韶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金羊网,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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