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条 规范中秋国庆网络交易行为
为规范中秋、国庆期间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经营秩序,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向全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第三方合作单位发布12条合规提醒。全文如下: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规范中秋国庆期间网络交易行为的提醒函
全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第三方合作单位:
为规范中秋、国庆期间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提醒如下:
一、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依法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依规“亮照、亮证、亮规则”。引导平台内经营者规范开展经营,如实发布信息,明晰促销规则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采取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打折信息、含糊标示或者故意淡化标示的方式误导消费者。
二、强化平台治理能力。全面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等审查核验义务,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检查监控。督促平台内经营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依法及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不得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三、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依法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开展调查。
四、严禁不公平格式条款。优化完善平台服务合同、入驻协议、规则、声明等符合要约条件的格式条款,提升平台企业合规水平。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五、禁止网售禁限售商品。开展平台涉及的违法违禁商品自查,严格商品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及时下架原产地为日本的进口水产品、“军”字号商品(食品)、“专供”“特供”商品、过度包装商品、含金银箔粉食品、电子烟、“异宠”等外来物种、文物、彩票、精神药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长江禁捕水域的水产品、禁用渔具、危险化学品以及各类重大活动相关的“纪念币”“纪念章”等违法违规产品。
六、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和禁止、限制参加其他平台经营活动。严禁虚构交易、刷单炒信、编造用户评价,禁止在经营活动中设定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禁止限制、排斥其他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
七、严格规范价格行为。严格落实《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八、严禁虚假宣传和发布违法广告。加大平台内部广告审核力度,不得对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杜绝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对直播带货行为的管理力度,重点规制假人气、假优惠、假商品等直播乱象。
九、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加大对平台内经营者所销售商品及使用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抽查力度,对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及时采取禁限措施。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GB/T 39550-2020),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督促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检查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把好外卖入网经营关,排查清理无实体店铺、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三无”外卖,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十一、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加强对平台内外卖送餐员的管理、培训和引导,完善平台规则,规范外卖配送服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和矛盾处置机制。加强交通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科学设置劳动报酬规则,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不得拖欠工资。
十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平台内经营者遵守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网络购物“三包”等规定。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通过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消费默认选项的方式,在套餐内增加非必要商品或在套餐外捆绑搭售其他商品,强制消费者购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矛盾纠纷处置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及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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