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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曝光|淮安查处一起环保“三同时”虚假验收典型案例


案例曝光



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导鼓励企业自觉守法,接受社会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同时通过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水平,增强全社会环保法制意识,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本期,我们学习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查处的一起环保“三同时”虚假验收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日,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风力发电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过程中风电机组未建,实际建设中将原备用机组作为正常使用风机建设、运行,该机组防护距离内有居民未拆迁,但企业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涉嫌虚假验收。

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本案是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局首次对企业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实施处罚,旨在警示全体企业都要严格遵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依法建设。淮安市生态环境系统将持续严厉打击环保设施虚假验收等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聚焦在建项目是否通过环保审批验收,也将对企业自主验收材料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等进行核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树牢生态环境保护底线意识。

以案说法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供稿:淮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管: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主编:戚善功

审核:余梦佳

编辑:陈   松

版式:鲁银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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