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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莒县锦诚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情况的通告

莒县发布 2022-11-23

关于莒县锦诚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情况的通告

2022年10月18日,莒县在对重点人群核酸检测中,发现2人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经专家组研判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其中一名无症状感染者王某某曾于10月17日到莒县锦诚大药房有限公司购买药品。经查,该药店在王某某进店购买药品过程中,未履行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在“四类药品”销售中涉嫌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很大隐患。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依法查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在此,提醒全县药品经营企业一定要引以为戒,认真履行药品经营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发挥好疫情防控“哨点”作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有发热症状的,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履行告知义务,并将信息及时报告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

同时,也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到药店购买药品时,一定要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主动扫码入店、测体温,主动亮健康码行程卡并自觉接受查验。购买药品时,按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如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及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就医时,要做好个人防护,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共同维护好全县疫情防控大局。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0日


10月7日以来,凡是在山东方新食品有限公司打过零工或者进出过公司的人员,请立即向村居、社区或单位报备,并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来源:莒县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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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耿向彬 许传鹏

审校:刘延妍 黄晓明  责编:庞尊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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