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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不按规定核酸检测被处罚!
10月22日,城东派出所辖区内某小区居民于某某在进入小区过程中,拒不出示健康码并辱骂现场工作人员,民警在后续调查中发现其在知情的前提下,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莒县公安局依法对于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10月22日,城东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张某某在知情的前提下,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城东派出所依法对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10月22日,店子集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对社区内某公司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周某某、刘某某在知情的前提下,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店子集派出所依法分别对周某某、刘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目前,四人已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表示以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按时进行核酸检测。
以案释法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措施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在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区域核酸检测的情况下,拒绝接受核酸检测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因为拒不配合核酸检测导致扰乱社会治安的,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如果因拒不接受核酸检测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如引发病毒传播等,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将面临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
各项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
防疫政策要求
积极配合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和义务
来源:莒县融媒 综合莒县公安
审校:刘延妍 黄晓明 责编:庞尊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