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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一例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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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近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与天津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赔偿义务人)就“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件”一案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2501650.12元。

      该案发生于2018年,赔偿义务人负责坑塘回填施工,该回填工程于2018年5月开始,至2018年7月初完成。期间,赔偿义务人将混有生活垃圾的土方填埋于坑塘内,并在其上覆土。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对委托鉴定评估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结果表明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合计2501650.12元。

      天津市规划和资源局北辰分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运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机制,与赔偿义务人开展多轮磋商,最终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本案是天津市第一起非生态环境部门作为指定部门的案件,同时是北辰区第二起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金额较大,赔偿义务人已汲取损害事件的深刻教训,增强了法律意识。北辰区相关部门充分履职尽责,以高压姿态打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用好用足法律法规及配套办法,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者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2017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近年来,我区围绕上级决策部署,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协作配合,加快探索实践,进一步完善公检法环联合执法机制,为建设美丽北辰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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