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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案例11: 某废铅蓄电池加工点涉嫌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案





【案件类型】涉嫌刑事犯罪

【案件办理单位】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环境要素】危险废物

【主要违法行为】“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有毒物质”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区公安机关通知,前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津霸公路孙氏骨科对面厂院,现场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津HJR238的面包车,院内存放有59块已进行打孔处置的的废铅蓄电池及2个装有废铅蓄电池中的废酸的塑料容器,厂院内东北侧的下水道口为其倾倒废酸点位。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得知,其主要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处置,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拆解废铅蓄电池的流程为对收购的废铅蓄电池进行打孔,后将废铅蓄电池中流出的废酸经自制过滤器过滤后,倾倒于厂院内东北侧的下水道中,上述过程于该厂院中进行。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塑料容器中存放的废铅蓄电池的废酸向厂院内东北侧的下水道口进行倾倒,检查时下水道口处有倾倒痕迹,经我局后续调查,该下水道口为村级污水管网,通向双青污水处理厂。当事人排放废铅蓄电池中废酸的行为由区公安分局民警现场制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2个塑料容器中还有部分未倾倒完的废铅蓄电池的废酸,现场明显闻到酸液的气味。上述行为涉嫌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我局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违法事实认定及证据收集

(一)“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有毒物质”的认定。2022年10月30日因倾倒废酸的下水道口不具备取水条件,经该厂院房东及当事人指认现场由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厂院内东北侧的下水道通向的该厂院西侧村级污水管网的井口处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 PH值5.8(无纲量);铅含量为1.7mg/L。2022年11月9日我局监测中心对塑料容器中存放的未倾倒完的废酸进行取样监测,PH值为0.83(量纲),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倾倒的废铅蓄电池中的废酸为危险废物。同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酸液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900-052-31,具有毒性、腐蚀性。

前述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件。

(二)“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有毒物质”违法事实证据链。某废铅蓄电池加工点“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有毒物质”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该点位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现场照片证据说明 5、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现场视频。6、监测报告。据此,本案证据链完整,证据充分,环境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通过对部分未倾倒完的废铅蓄电池的废酸进行检测,及对照《危险废物名录》,两方面共同佐证当事人倾倒的为危险废物为有毒物质。

三、法律适用

“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有毒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和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的规定,该单位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四、执法亮点

(一)“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有毒物质”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取证扎实充分。针对某废铅蓄电池加工点“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针对违法事实的调查,证据收集合法充分。用于证明“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有毒物质”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视频等。其中,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针对当事人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对现场检查情况、调查取证情况等进行了详细说明。现场执法照片拍摄清晰,拍摄时间、地点、证明对象均有记录,并均有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签名。

(二)充分利用四个配套办法。北辰区生态环境局针对某废铅蓄电池加工点“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综合施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的规定对现场的废铅蓄电池及装有废酸的塑料容器、运输车辆依法进行查封,防止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遏制污染状态的蔓延与扩大。同时,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务网对《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津辰环查字〔2022〕005号)进行公示。

(三)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衔接机制。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北辰分局,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安北辰分局发现该案件线索后,向我局进行通报。为配合更好公安,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遏制污染状态的蔓延与扩大,我局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快速沟通机制,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最终在第一时间发现嫌疑人违法事实,及时的进行了处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个执法体系的作用,不断强化行刑衔接效能,有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现场废铅蓄电池及装有废酸的塑料容器予以查封前,制作《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审批表》,履行了相关手续。同时,依据我局制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该案针对现场废铅蓄电池及装有废酸的塑料容器拟作出《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符合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相关要求,法制审核人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形成《法制审核表》。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案件启示

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从发现“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到实施查封扣押并及时网上公示,最后移送公安机关,全程执法流程清晰,执法程序合法规范,有效打击了涉及危险废物的犯罪活动,形成较强的威慑力量。同时密切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和协调,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施专案查办。每一个执法环节的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的形成都非常完整、规范,是一份标准的优秀案卷,对执法人员进行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有毒物质的执法工作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来源:执法支队

初审:刘春德

复审:张珏屹、宋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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