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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宝清县徕凤湖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宝清县徕凤湖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推进宝清县徕凤湖水库工程建设,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
  (一)工程占地范围。大坝上游从坝脚线向上游100米,下游从坝脚线向下游150米,左右岸从坝端外延100米;溢洪道、灌溉洞、鱼道、电站厂房、泵站等建筑物工程管理范围从工程外轮廓线向外30米,在大坝管理范围内的不重复计列。
  (二)淹没区范围。以水库大坝轴线为端线水库上游以上,其他土地(林地、草地等)征收线为正常蓄水位线152米;耕园地征收线采用坝前152米加0.5米超高,水平接超过此水位的建库后5年一遇洪水水面线;居民迁移线采用坝前152米加1.0米超高,水平接超过此水位的建库后20年一遇洪水水面线。
  二、禁止违法改变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土地用途。
  三、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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