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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作业 | 豪拉提乌斯的罪与罚

余晓慧 通识联播 2020-09-30

博雅哥说


今天博雅哥为大家推送的是张新刚老师“古希腊罗马历史经典”课程的优秀作业《豪拉提乌斯的罪与罚——试梳理李维关于豪拉提乌斯案的叙述的历史脉络》,作者是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的余晓慧同学。这篇作业以《建城以来史》的文本为基础,讨论了豪拉提乌斯杀害胞妹的罪行何以导向叛国罪的罪名,以及这一罪名又如何在公众面前得到解释。


Vol.804

优秀作业

豪拉提乌斯的罪与罚

——试梳理李维关于豪拉提乌斯案的叙述的历史脉络


余晓慧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


引言

常言道,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诚然,从亚平宁半岛上的蕞尔小邦到雄跨三洲的强大帝国,罗马国家经历了漫长的成长历程。在这一过程中,罗马城邦发展早期的历史状况无疑塑造了罗马国家的性格,为其后的共和国乃至帝国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共和国晚期历史学家提图斯·李维的《建城以来史》第一卷是关于罗马前共和国时期历史最重要的史学著作之一,从他对王政时期的人物与事件的叙述中,我们可以获得对早期罗马的国家面貌的较为准确和全面的了解,正如历史学家本人在前言中说的,认识到罗马“曾有过什么样的生活,什么样的道德;在和平和战争期间,通过哪些人以及运用哪些才能建立和扩大帝国”[1]。


图鲁斯·豪斯提利乌斯是继罗慕路斯和努马后的第三位王,其统治时期罗马通过战争实现了与阿尔巴城的合并,这一过程中发生了一桩极具戏剧性的故事。由于交战双方——罗马和阿尔巴均不愿在战争中相互损耗而使共同的敌国获利,他们决定各派一组三胞胎兄弟代表各自的国家作战,他们分别是罗马的豪拉提乌斯兄弟和阿尔巴的库利亚提乌斯兄弟(李维指出关于两组三胞胎的名字也有相反的意见)。经历一场苦战,豪拉提乌斯之一在两个兄弟倒下之后以,为罗马争取到胜利。凯旋的路上,豪拉提乌斯愤怒地杀死了为敌人哀恸的亲妹妹豪拉提娅,因为后者已经与库利亚提乌斯之一定亲。事情进展到此已是矛盾重重,而同样令人费解的是豪拉提乌斯受到的处置:他在王的指示下被二人团判定为叛国罪,又在王的允许下在人民面前申诉,最终获得民众的原宥,仅被进行象征性的赎罪仪式。


本文关注的重点在于,豪斯提乌斯杀害胞妹的罪行如何导向叛国罪的罪名,并且这一罪名又如何在公众面前得以释解。讨论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豪拉提乌斯杀戮亲人给城邦带来了污染;第二,王在这一事件中的立场和所作所为揭示了豪拉提乌斯的武功对王权造成的威胁;第三,豪拉提乌斯对国家法律的僭越以及接受审判后的归服。


图为Jacques-Louis David所绘“Le Serment des Horaces”(荷加斯兄弟的宣誓),1784年第一版,现藏于卢浮宫


杀戮的罪行与救赎

豪拉提乌斯在大庭广众之下以残暴的方式杀了自己的亲生妹妹,“在他自己胜利和公众如此之大的欢乐中,妹妹的悲哀震动了这个暴戾的年轻人”“于是,他抽出剑,咒骂着刺穿了这个姑娘”[2]。如果没有这一举动,他本是罗马的英雄,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荣誉。但如此冷血和残酷的行为颠覆了人们对这一英雄的看法,“这一举动对元老和平民来说显得可怖”[3]。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豪拉提乌斯犯下了谋杀罪,尤其恶劣的是,他杀的是自己的亲人,然而他得到的罪名却是叛国罪。从表面上看,把叛国的罪名安到豪拉提乌斯头上不仅显得风马牛不相及,而且与豪拉提乌斯的行为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一方面,豪拉提乌斯在与库利亚提乌斯的战斗中力挽狂澜,使自己的国家免于被统治的同时获得了对另一个国家的统治权,如果没有后来发生的事,他是众望所归的民族英雄。另一方面,从豪拉提乌斯自己的角度来看,他的杀妹之举恰恰是出于炽热的爱国之情。豪拉提娅虽然与阿尔巴的库利亚提乌斯订了婚,但她尚未出嫁,因此其国家归属仍应是罗马。在这一身份的前提下,她的情感倾向却是偏于未婚夫所属的阿尔巴一方的。甚至可以说,被杀的妹妹的行为更符合背叛祖国的判定,正如豪拉提乌斯咒骂的,她对未婚夫的爱是“不合时宜的”,她忘记了死去和活着的兄弟,忘记了自己的祖国[4]。当然,这样的分析并非为豪拉提乌斯的罪行辩护,而是一种顺着正常和简单地逻辑得出的结论。


由此可见,豪拉提乌斯的可怖行为不能直接得出叛国的罪名。一种也许可以接受的解释是,他对罗马的背叛不是侵损国家的外部利益,而在于他的所作所为违背了天理和公序良俗,从而给内在的国家道德形象带来了污点。


纵观整部《建城以来史》第一卷,违背伦常、残害亲人之举并非个例。首先,罗马的建立便是以兄弟相残为代价的。李维叙述雷慕斯被杀过程时写道:“更为普遍的传说是雷慕斯为嘲弄他兄弟而跳过了新城墙;因而他被愤怒的罗慕路斯杀死,他还加以言辞责骂:‘今后任何其他跳过我城墙的人亦如此!’”[5]。如果把这段内容与对豪拉提乌斯杀妹情形的叙述进行对比,我们会发现其中存在一些相似性。正如Aaron M. Seider在其文章中指出,豪拉提乌斯对妹妹的咒骂可以看做罗慕路斯对雷慕斯的责骂的历史回声,二者在句式结构和语气强度上十分一致,而且都指向一种对国家边界的清晰分割与维护[6]。此外,王政时期季世的傲慢者塔克文及其妻子图里娅也有残害亲人之举,两人正是在设计害死各自原先的配偶后才结为夫妻的,图里娅更是犯下“一桩无耻、野蛮的罪行”,“丧心病狂的图里娅驱车轧过父亲的尸体,并且她自己被染弄脏,把父亲血与尸体的一部分由染血的车带到她与她丈夫的家神那儿”[7]。图里娅驱车驶过的街区被人们称为“罪恶街区”并作为这一罪行的纪念地,这与豪拉提乌斯的案例中人们对“妹妹梁”和豪拉提娅之墓的纪念如出一辙。尽管豪拉提乌斯杀妹、罗慕路斯杀弟与图里娅弑父三者不能等量齐观,但其中存在的相似性表明,血亲之间的互相残害在罗马人中留有磨灭不去的记忆,这种残暴的罪行无论如何会给国家带来污染,当主人公是与国家命运息息相关的重要人物时,这种污染来得更为严重。


豪拉提乌斯给家族和国家带来的污染也可以从罗马人民对他的处置措施中得到印证。“为了使昭彰的凶手仍然以某种赎罪仪式纯洁化,他们命令父亲用公共基金洁净儿子”[8],李维这一叙述中有两个值得玩味的细节:人们没有安排特定的执行人员来为豪拉提乌斯赎罪,而是让其父承担洁净的责任;同时,赎罪仪式产生的费用从公共基金中支出。在一定意义上,这体现出豪拉提乌斯的罪行在家庭和公共空间两个维度的属性,一方面,杀害胞妹是对父权的挑战,他手上沾上了亲人的血,正如图里娅把杀父的污染“带到她与她丈夫的家神那儿”一样,所以净化这一污染需要家庭力量中心父亲的出面;另一方面,血腥的杀戮污染的是整个国家,尤其考虑到豪拉提乌斯作为国家英雄的一面,他的赎罪需要被当作一件公共事务来处理。


图为李维《建城以来史》书影(1715年)


王的统治危机及其解除

豪拉提乌斯事件中王的做法颇为出人意料。其一,他没有直接给豪拉提乌斯定罪或赦免他,尽管作为一国之主他显然拥有这样做的权力;其二,在二人团依据法令判豪拉提乌斯为叛国罪并将执行处罚之时,王又扮演了“宽容的法律诠释人”的角色,主使豪拉提乌斯上诉。前后两个举动似乎是矛盾的,王一开始让渡了处置罪犯的直接决定权,后来又主动干涉二人团的审判。不过,李维在文中解释了王的矛盾心理,“王为了使自己既不承担如此不幸和令公众不悦判决的责任,也不承担按判决惩罚的责任”[9],所以指定二人团进行司法活动。


在王看来,判决和处罚豪拉提乌斯会令公众不悦,这不难解释。因为豪拉提乌斯前不久刚刚挽救了罗马,他作为罗马英雄的光环并没有因为杀妹的恶行而完全消失。即使证据确凿,王也不敢自行给豪拉提乌斯定罪并施以严刑,这样做的后果是,一旦民众觉得英雄受到了不公的对待,他们就会对这种不公的直接施加者产生不满情绪,这对王的统治无疑是危险的。但同时,王更不能为了讨好民众而纵容豪拉提乌斯,因为后者的罪行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而且就其恶劣性而言的确是不可饶恕的。所以,最讨巧的做法无疑是把判决和处罚的责任推给他人。下一个环节中二人团的做法同样令人玩味,“他们以为根据这一法令不得宣告某个甚至无辜的人为无罪”[10]。二人团也面临相似的两难境地,他们做出的决定几乎与自己的主观意愿相反。值得注意的是,李维的叙述暗示着二人团认为豪拉提乌斯是无辜的,然而后者的确犯下了不可辩驳的罪行。那么,这里的无辜只能是另外一种解释,即豪拉提乌斯的行为不应使他得到叛国的罪名,这甚至可以看作是一种冤枉。


就在豪拉提乌斯即将接受刑罚之时,王支使豪拉提乌斯上诉。学者A. Watson评价此举为图鲁斯精巧的权术游戏,通过鼓动豪拉提乌斯上诉,王向公众表明了自己是保障上诉权的支持者[11]。进一步而言,充当“宽容的法律诠释人”意味着王站在了法律和人民的中间立场上,一方面,他的统治并没有脱离法律的束缚;另一方面,他又是人民利益的积极维护者,不惜挑战法律的边界来保障一个英雄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王此举可谓一石二鸟,不仅在人民面前美化了自己的形象,而且也顺水推舟地把判决和惩处豪拉提乌斯的责任传递到民众手中,这样,无论豪拉提乌斯最后如何被定罪,都不会使人民产生针对王的不悦,因为他们自己才是做出决定的人。


Watson在其文章中也分析了王通过二人团宣判豪拉提乌斯为叛国罪而非谋杀罪的可能原因。他指出,假如王采取更合理的做法而判豪拉提乌斯为谋杀亲人罪,那么他再把审判的责任通过层层递进推卸给人民就会显得多此一举。同时,从当时司法程序的角度来说,谋杀罪犯在接受审判时可能并没有上诉的权利[12]。杀害亲妹妹是关涉家庭成员利害的罪行,即便其恶劣影响超出了家庭的范围,对犯人进行审判的主体也不至于上升为民众全体;但叛国则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大事,更何况豪拉提乌斯有着国家英雄的特殊身份。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王巧妙地利用法律和民意解除了王权面临的威胁。从某个角度来说,豪拉提乌斯杀妹事件表面上给王带来了危机和窘境,但实际上恰恰使王的统治免除了更大的危机。试想,如果豪拉提乌斯没有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那么他在公众心目中只有英雄的光辉形象,这种光辉无疑使国家的统治者——王黯然失色。在李维的叙述中,图鲁斯·豪斯提利乌斯被人民任命为王的理由在于,“他是城堡下与萨宾人战斗中闻名的豪斯提利乌斯的孙子”[13],祖上的战功和他本人好战的个性使他获得了元老和人民的肯定。然而,现在出现了就功勋和勇武而言毫不逊色的豪拉提乌斯,这意味着王面临着一位强大的竞争者,后者随时可能凭借新近获得的荣誉和由此带来的民众的支持颠覆王的统治并取而代之。但事情突然出现的变化取消了这种可能性,豪拉提乌斯那带给他荣光的武力也摧毁了他的美好前程。


图为 Guillaume Rouille所绘罗马第三位国王Tullus Hostilius肖像(1553年)


暴力对法律的僭越与归服

豪拉提乌斯被审判为叛国罪的原因,如学者E. Urch所猜测,也可能在于他滥用武力惩罚对国家不够忠诚的妹妹时,私自执行了城邦的法律[14]。换言之,妹妹豪拉提娅以罗马人的身份为敌人悲恸,这也许有违城邦法律和道德对公民的要求,但即使她对国家的不忠诚达到了招致惩罚的地步,对她的惩罚也应该由拥有司法权的王或其他人来执行。豪拉提乌斯杀妹的举动是非法的,不仅因为其残暴性和恶劣性,还因为他用长矛刺穿妹妹时,进行了某种审判,而这构成了对法律的僭越。


在李维对王政时期的叙述中,与法律相关的内容出现的频率不高,但都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性。首先,罗慕路斯甫一建城便确立了法律,“依礼行毕神事,他召集民众到会,颁布了法律;民众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凝聚成一个民族的整体”[15],这表明法律乃是罗马城市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石。罗马的第二位奠基人努马同样表现出对法律的高度重视,“当他这样获得王权后,他准备通过正义、法律和道德重新缔造这个靠暴力和武力缔造的城”[16],法律在努马这里与道德拥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并且都是作为暴力的反面而存在的。图鲁斯·豪斯提利乌斯在完善城邦法律方面似乎没有做出建设性的贡献,但发生在他统治时期的豪拉提乌斯案几乎是整部《建城以来史》第一卷中对法律的内容和程序叙述得最为明确和具体的一次。


通过分析图鲁斯在审判过程中的言行,我们可以发现王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暧昧的。图鲁斯说“我依法指定二人团来宣判豪拉提乌斯为叛国罪”[17],表面上看,王的决定是在法律之下做出的,但随之以直接引语的形式出现的法令内容又像是王的旨意的具体化。而且,从后面的描述中可知王拥有对法律的解释权,而由他指定负责审判的二人团则只能依据法令做出有违本愿的决定。如果做一个不太谨慎的结论,甚至可以说法律并没有独立于王权而存在,正如所谓“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的说法所揭示的那样。从这个角度来看豪拉提乌斯的所作所为,可以说他自觉或不自觉地企图扮演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角色。他咒骂的话语“任何哀悼敌人的罗马妇女都应这样死去”在表达极度愤怒的情绪之余,也在强调一种适用于整个国家的普遍性。与之相似地,罗慕路斯对雷慕斯的斥骂也具有这种普适性,可以推测,罗慕路斯制定的法律中很可能会包含针对像雷慕斯一样的越界者的处罚措施。但罗慕路斯与豪拉提乌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王,有理由越过甚至更改法律的界限;而后者是民,无论他的行为是重建已有法令的权威性抑或自己宣布了一条法令都跳出了法律的限制,因而构成了对法律本身的挑战。


豪拉提乌斯的行为造成了尖锐的道德冲突,但带来冲突的恰恰是他前后性情的一致性。Joseph B. Solodow认为,李维在叙述豪拉提乌斯的故事时明显把情节分成了两个部分,即城外的决斗和城内的审判。这样的分割突出了主人公作为英雄和杀害妹妹的凶手两重身份之间的矛盾与反差,而前后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有着共同的驱动心理:狂热的爱国主义[18]。这种爱国热情的外化则是豪拉提乌斯的武力或者说暴力。在战场上,暴力维护甚至扩张着国家的边界;在城墙之内,暴力却很有可能转变为挑战国家边界的危险因素。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维护着无形的国家边界。即便豪拉提乌斯没有犯下杀妹之罪,他的暴力(在战场上表现为勇武)依然是一种威胁着城邦秩序的可怖力量。更进一步而言,在豪拉提乌斯事件中体现出的军事力量与国家的矛盾正是李维所处时代人们需要面对的问题,正如Solodow所指出的,更晚近的罗马历史很大程度上是由在国外的军事胜利后返回城邦的将军们创造的。共和国的衰落要回溯到苏拉、凯撒、奥古斯都等人的事业,而他们与罗马国家的关系与豪拉提乌斯颇为相似:都因为军事上的成就对城邦功不可没,并且当他们回到城邦时都引起了人民对未来的恐惧[19]。


如果说豪拉提乌斯杀妹一事把暴力国家的潜在威胁突出化了,那么对豪拉提乌斯的审判则是让暴力回归法律控制之下的过程。首先,豪拉提乌斯被带到王面前进行审判,王把判决的责任推诿给了二人团,最后豪拉提乌斯的上诉又把审判权带到了人民面前。这一系列流程都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完成的,王自称依法指定二人团为豪拉提乌斯定罪,二人团根据法令不得不宣告叛国的罪名并执行相应的惩罚,豪拉提乌斯上诉虽然是由王主使的,但也是法令允许的操作。


在人们做出最后的判决之前,王权和法律已经把一度凌驾于城邦之上的豪拉提乌斯纳入了城邦秩序之内,使他从不可一世的英雄变成了准备接受审判的罪人。而罗马人民的判决则进一步消解了暴力与法律代表的国家秩序的矛盾,实现了前者向后者的归服。李维写道,“他们更多出于对他勇气的敬佩而不是由于他诉讼的公正而宣告他无罪”,这一委婉的表述包含着丰富的意蕴。一方面,从审判的结果来看,罗马人民妥协了,“对他勇气的敬佩”表明人们肯定了豪拉提乌斯对国家的功劳,即肯定了暴力的正面作用。另一方面,“不是由于他诉讼的公正”意味着豪拉提乌斯为自己辩护的内容不具有合法性,换言之,在法律面前,豪拉提乌斯仍然是有罪的,后来的赎罪仪式也证明了这一点。从反面来考虑,如果李维没有强调人民作出决定的原因,也就是默认豪拉提乌斯的诉讼是公正的,那我们就可以推出:他不应被给予叛国的罪名,他杀害妹妹的行为及其动机并未构成对国家秩序的挑战,最终的结论便是,回归城邦之内的暴力被允许凌驾于城邦之上。人民对勇气的宽容本来是有违法律原则的,但他们主动承认这种非法性表明法律并没有丧失在公共空间的权威。这一妥协表面上逾越了法律所维护的边界,但实际上正起到了巩固的作用,因为法律的边界就是人民意志的边界。在豪拉提乌斯案中,民意免除了暴力的罪名,同时也把它束缚在法律的控制范围之内。


注释:

[1]《建城以来史(前言·卷一)》,李维著,穆启乐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1页

[2] 同上,第77页

[3] 同上

[4] 同上

[5] 同上,第37页

[6] Aaron M. The Boundaries of Violence in Horatius Battles [J]. New England Classical Journal, 2012, 39.4:259-275. 

[7] 同注1,第125页

[8] 同上,第75页

[9] 同上,第77页

[10] 同上,第79页

[11] Watson A. The Death of Horatia [J]. Classical Quarterly, 1979, 29(2):436-447.

[12] 同上

[13] 同注1,第67页

[14] Urch E J. The Legendary Case of Horatius [J]. Classical Journal, 1930, 25(6):445-452.

[15] 同注1,第39页

[16] 同上,第63页

[17] 同上,第77页

[18] Solodow J B. Livy and the Story of Horatius, 1.24-26[J]. Transactions of the American Philological Association (1974-), 1979, 109:251-268.

[19] 同上

参考文献:

[1]李维(著),穆启乐等(译):《建城以来史(前言·卷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2] Solodow J B. Livy and the Story of Horatius, 1.24-26[J]. Transactions of the American Philological Association (1974- ), 1979, 109:251-268.

[3] Watson A. The Death of Horatia [J]. Classical Quarterly, 1979, 29(2):436-447.

[4] Aaron M. The Boundaries of Violence in Horatius Battles [J]. New England Classical Journal, 2012, 39.4:259-275.

[5] Urch E J. The Legendary Case of Horatius [J]. Classical Journal, 1930, 25(6):445-452.  

[6] Davis C. Livy and Corneille: Conflict and Resolution in the Story of the Horatii [J]. Common Knowledge, 2015, 21(1):44-49. 

[7] Oldfather W A. Livy i, 26 and the Supplicium de More Maiorum [J]. Transactions &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Philological Association, 1908, 39:49-72.

[8] Mineo B. A Companion to Livy [M]. 2014.


杨光 编辑  / 梁时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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