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这些行为涉嫌犯罪!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被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
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后
各地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实行最严防控措施
可是
划重点
病毒携带者不上报或隐瞒逃跑,被立案侦查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对9名拒不服从居家隔离有关规定者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一对湖北籍夫妇前往广东汕头澄海后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知情人及当事人均不主动上报,后一人确诊,当地警方相关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广东东莞麻涌一男子不听劝阻拒捕佩戴口罩并辱骂乘务管理员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五日……
划重点
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些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也属于《解释》中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可以适用相关规定。 针对病毒携带者不主动上报,隐瞒逃跑的行为,如当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则涉嫌投放危险物质,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如当事人只是从疫区返乡,并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构成疑似的,但不听劝阻、不遵守相关隔离规定,导致他人感染,可以考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
上述《解释》针对传染病疫情中不配合医学观察人员的《刑法》处罚漏洞进行了填补。由于疑似病例潜在传播疾病到风险很高,不履行强制隔离义务可能会对不特定人到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所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划重点
自称感染要传染他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划重点
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些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璇——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根据201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针对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网络上的一些恶搞或调侃行为,不足以使公众达到误信程度,则不构成犯罪。不过,这些行为可能因扰乱公共秩序受到行政处罚。如以医学专家的名义散播预防疫情信息,则可能对专家的名誉权构成损害。
来源:南方都市报、上游新闻
编辑:刘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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