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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评论:巨款失踪案“内盗”必须严查,银行业基石不容损毁

上游新闻 2021-04-11

银行不能以“这是银行职员个人的犯罪行为”,就把自身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如果允许这种情况发生,不仅不利于防范类似“内盗”事件发生,也与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储户利益的初衷背道而驰。

1200万元巨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没有收到任何提醒消息——银行“内盗”事件,最新又发生了!
5月16日,上游新闻《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 山西清徐农商行被指未尽核实义务遭起诉》报道显示,山西太原市清徐县的丁女士,在清徐县农商行员工王某某的劝说下,先后将家中存款共计1200万元存入该行,不久后发现这笔存款莫名消失:其中743万有银行转存回单,但没有入账;另外500万定期存款被转走,她没收到银行任何提醒消息。

▲2019年3月7日,丁阿姨在清徐农商行柜台转入2笔款后收到的回执,后银行称回单是伪造的。受访者供图
涉事银行回应,转存回单系伪造,但柜台大额转账储户确未收到任何提示或核实消息。估计多数人看完此新闻后的第一个念头是:银行出了“内盗”莫非让我买单?还能放心地将钱存在银行吗?
在国内,银行应该是老百姓最信任的机构之一,很多人把辛辛苦苦一辈子挣的钱,全部存进银行。赚利息是小目的,最主要就是本金安全。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
实际上,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储户办理存款、转账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储户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专业金融知识的缺乏、办理流程的繁琐以及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普通储户客观上难以防止被银行职员所骗。所以,防止“内盗”的责任,只能归于银行本身。银行应该规定其职员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且相互制约,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银监会早2013年就发文要求,各银行营业机构要完善基础业务环节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比如强化大额资金交易控制,严格执行业务办理人(客户或代办人)身份信息及大额转账实时核实制度。 
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涉事银行应该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管理程序以及严密的制约机制,怎么能对王某某这种“内盗”蛀虫长时间浑然不觉?这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银行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
银行不能以“这是银行职员个人的犯罪行为”,就把自身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如果允许这种情况发生,不仅不利于防范类似“内盗”事件发生,也与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储户利益的初衷背道而驰。 
对于银行来说,储户的信任比黄金还重要。没有管理的安全和储户的信任,银行还是银行吗?为此,涉事银行必须严格整顿,强化内部人员管理,杜绝“内盗”事件再发,同时对此事件主动承担起责任。因为它损毁的,绝不仅仅是单个储户的利益,更是银行业的基石——诚实守信,也就是老百姓对于银行最重要的信任。
来源: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编辑:刘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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