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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起点下调至13周岁

上游新闻 2021-04-11

肖胜方建议,首先,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原先的14周岁降低到13周岁;其次,把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改为“已满13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近日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在其向本次全国人代会提出的建议中,他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的相关条文作出修改,调整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14周岁下调为13周岁。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越来越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肖胜方还列举了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手法残忍的案例。肖胜方称,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八种犯罪才会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这自1979年刑法规定以来,一直沿用至今,从未进行修正。”肖胜方解释,随着中国社会现代化、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义务教育的广泛普及,现代未成年人的心智已比上世纪70年代的未成年人更加早熟,又鉴于目前犯罪日渐低龄化的现状,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肖胜方建议,首先,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原先的14周岁降低到13周岁;其次,把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改为“已满13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降低到13周岁,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肖胜方表示,13周岁的少年基本已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其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许多未成年人12至13岁左右就身材高大,大脑发育较快。


肖胜方称,即使下调至13周岁,在国际上也不算最低,2007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意见——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低于12岁。瑞士、新加坡为7岁,墨西哥、菲律宾为9岁,英国为10岁,土耳其、荷兰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


“由于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通过收容教养或者经济补偿等方式予以惩罚,这样的惩处对受害人而言是不公的,这样的做法会造成未成年人有恃无恐地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同时也会使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从而失去法律的示警功能和威慑作用。”肖胜方称。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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