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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款2万!只因他在蓬江卖了下“宠物”……

蓬江发布 2021-06-02

扫黑除恶宣传标语

全民动员,打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 全文共3052字,阅读大约需要8分钟 -


近日,由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蓬江派出所侦办的一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由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潘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6月份,被告人潘某在江门市蓬江区通过手机在“闲鱼”交易网站发布信息,出售其饲养的一只苏卡达陆龟。同年7月12日下午16时许,潘某携带该只苏卡达陆龟在蓬江区某小区路边准备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时,被民警当场人赃并获。


经查证,被告人潘某是在6年前在广州艺和花鸟市场逛街的时候,看到了在摆地摊出售的这种陆龟,于是买回家饲养。后来由于苏卡达陆龟长得体型太大,家里很难照顾,就决定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苏卡达龟,又称苏卡达象龟、苏卡达陆龟,主要生活在非洲的埃塞俄比亚、苏丹、塞内加尔等国,是一种纯素食的龟类动物。苏卡达龟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的保护动物,等同于我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有一些市民由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会像本案的被告一样通过各种途径购买野生动物,有些是出于爱好打算在家饲养,有些则是出于食用的目的。但不论其目的如何,如果所购买的品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即属违法!


以下这些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


1


10月15日,镇雄县森林公安局马厂派出所民警在前往花山乡办案途中,途经县城西环路南广古镇时,发现一男子手提麻布口袋,口袋里面似有活物,形迹可疑,民警当即下车对其进行询问并开展调查。



经查,芒部镇芒部村村民张某在从县城返家的途中,在公路边向一陌生人购买了一只野生动物,准备带回家食用,被森林公安民警逮个正着。经鉴定,张某所携带的野生动物为果子狸,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



森林公安民警对张某予以相应的林业行政处罚,在确认果子狸体征正常无外伤后,民警前往大马厂林区将果子狸放归大自然。


2


2017年7月1日晚,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根据线索,在该市高新区沪宁高速出入口处将驾车运输小熊猫的何某和黄某二人抓获。



经审查,经营水族馆生意的何某和做野生动物展览的黄某均为苏州本地人,因买卖野生动物相识。因为长期做小动物方面的生意,所以两人一直都和野生动物的卖家保持联系。


何某和黄某发现出售市场上不常见的野生动物能够赚取高额利润,于是二人在2016年初至2017年7月期间,多次在何某的水族馆内贩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包括小熊猫、猕猴、绿鬣蜥、蛇等,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信息吸引买家。


当有买家提出购买野生动物的需求后,何某和黄某就到四川的李某、河南的张某处采购,然后通过自己开车或者快递的方式运回苏州。如果是本地的买家,就约在何某的水族馆或者其他隐蔽地方进行交易;如果是外地买家,如浙江、上海、云南、广东等地,就通过自己开车或快递方式进行交易。为了赚取利润,何某还将大量的蟒蛇、蜥蜴寄养在广东的郭某处,由郭某进行饲养和繁殖,当有人购买时,通过快递运输进行交易。



何某和黄某被抓获后,一条以何某、黄某为中心,横跨江苏、河南、四川、浙江、云南、广东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产业链被斩断。7月18日和7月19日,该案6名主要被告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他14名(主要是买家)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3

两年前的11月下旬,四川省广元市森林公安民警在例行巡逻检查中,发现了过境的一车辆上装载一只罕见的活体野生动物,警方扣押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为林麝,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随即,当地警方对这只林麝的来源地进行了追踪调查,发现系有人在万州猎捕,几经转手准备运往陕西贩卖。万州森林公安接到警情通报后,查清了这起猎捕、贩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林麝案件的真相。


家住万州区的男子金某长期在外不务正业,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服刑。2016年9月,金某刑满释放回家,听村民们说国家保护环境政策好,周边山林经常可见许多野生动物,但政府明令不能猎捕。而金某多次犯罪养成了肆意妄为的坏品行,不听亲属和邻居的劝说,悄悄购买了铁夹安放在居住地附近的山林中,用于捕猎野生动物。按金某的说法,如果猎捕到一般的野生动物就自己享受美味,贵重的就拿去卖钱。



没过多久,金某上山查看时发现安放的铁夹猎捕到一只活体罕见的野生动物,金某觉得很值钱,随后,金某便以1200元的价格将捕猎的这只野生动物出售给向某(另案处理)。向某购买到手怀疑为罕见的野生动物林麝,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很值钱,又将疑似林麝出售给李某(另案处理)。同日,如获是宝的李某立即驾车将所购野生动物林麝从万州运往陕西准备大赚一笔,岂料途中被四川省广元市森林公安查获。果然,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为林麝,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案发后,涉嫌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林麝的金某被万州警方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案件查清后,金某被检察机关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林麝,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法院认定,被告人金某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金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金某非法所得1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综上!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无论是野生的还是人工繁殖的,

只要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

都是禁止个人买卖的!


森林公安机关提醒市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即使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应当先得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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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综合蓬江区农林水务局、镇雄微视、微万州、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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