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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假学历 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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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某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某局李某使用假文凭参加事业单位招考被录用。县纪委调查发现,李某于1993年9月就读民办青年服装学院(现更名为XX科技职业学院)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两年制),1995年7月大专结业。2003年7月,其使用伪造的XX大学计算机系计算机应用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报考原县人事局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岗位,并于同年9月被录取,后逐步担任局中层干部。该县纪委对李某作出开除党籍处分。
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伴随人的一生,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人事档案彰显个人的基本诚信问题,更是与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平息息相关。而有些领导干部为了升官,不择手段对档案进行造假,可谓丢掉了最基本的诚信,严重违反了组织纪律,这是万万要不得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供稿:派驻市委政法委机关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