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8月31日执行!深圳公租房财产收入细则发布!
财产收入限额公布啦!
新政的发布也让宝子们产生了很多疑问
▶审核什么时间的财产收入呢?◀
▶哪些是可支配收入?◀
▶哪些收入内容不算入可支配收入的呢?◀
▶审核哪些财产呢?◀
▶怎么审核呢?◀
.......
关于大家的这些疑问!
今天下午深圳市住建局和民政局
发布了关于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
让我们赶紧来看看!
可支配收入的核对期限为核对对象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认租、续租等业务时,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个自然年度。财产价值的核对期日,按照核对机构的核对期日确定。
图源:酷吧
小编有话说:本篇文章会介绍关于深圳公租房,财产收入的核对和认定重点内容,如果有宝子们想获取完整公告原文,可以点击下方名片,即可跳转【深圳本地宝】公众号,回复【公租房】关键词进行获取
可支配收入是指核对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者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图源:酷吧
(四)转移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可支配收入的项目。
前款所称的规定期限,是指核对对象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认租、续租等业务时,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个自然年度。
图源:酷吧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金、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补助、护理费;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七)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收入。
图源:酷吧
➤家庭财产类型:
财产指核对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财产价值的核对期日,按照核对机构的核对期日确定。
➤财产的价值按照以下规则认定:
(一)本市房屋价值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计算,市外房屋价值按照不动产权登记或者其他权属登记的价格计算;
(二)车辆的价值参照有关税法的折旧方式计算;
(三)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资产按照账户余额计算;
(四)股票类有价证券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计算,基金类有价证券按照净值计算,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现金价值计算;
(五)其他财产价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所列的财产认定方式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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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主管部门经初步审核,委托核对机构对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开展核对和认定,并将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通过住房信息平台推送至核对机构;
(二)核对机构按程序完成核对和认定,通过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以下简称核对平台)向住房主管部门推送核对报告。核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核对对象经济状况的组成和具体金额;
(三)住房主管部门结合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对核对对象的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审核不合格的,驳回核对对象申请并书面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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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公示期间,核对对象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核对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住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核对机构自接受复核委托之日起,在3个月内完成复核工作,通过核对平台将复核报告推送至住房主管部门。复核报告为核对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的最终结果。
注意: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住房主管部门不再委托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核对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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