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正式实施!水电燃气乱加价深圳最高罚20万!
上个月宝给大家分享了
关于用水用电及燃气价格管理
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有望年内通过实施
深圳城中村违规加收
水电燃气费或将被处罚款!
好消息来的真的很快!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
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
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一规定的实施也标记着
城中村乱水电、燃气乱收费的情况
要被严加管理违反还将被处罚!
最高可罚款二十万元!
同时规范房东等代收费人的行为
是立法的重要内容
我们一起来看看
↓↓↓
#公告原文
图源: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公告原文细则(上下滑动查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保护水、电、燃气使用人合法权益,维护水、电、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居民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和收费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是指经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发布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用电价格、用管道燃气价格。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实行政府定价,价格管理遵循平等适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水、电、燃气基础设施,结合城市更新,组织供水、电、燃气企业(以下统称供应企业)提升水、电、燃气供应现代化水平,保障居民生活需求。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包括水、电、燃气费用相关条款的物业服务、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支持、引导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与供应企业依法直接订立供用水、电、燃气合同。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供应企业价格违法行为。
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服务人、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者管理人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代收费人)违法收取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费用的行为。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根据需要组织市发展改革、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执法,并对街道办事处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培训。
市发展改革、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供应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相关价格政策,及时向社会公示价格,不得擅自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鼓励供应企业采用智能化计量器具,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为使用人查询、支付相关费用提供便利。
第七条
代收费人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第八条
代收费人收取水、电、燃气费用,应当提供发票或者收据。发票或者收据应当载明水、电、燃气的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线索,可以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代收费人收取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费用行为的管理,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提醒相关行为人或者负责人。
街道办事处发现本辖区内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相关纠纷的,应当主动调解、促进和解,及时化解矛盾。
第十一条
供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擅自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代收费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未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或者加收其他费用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代收费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未提供发票或者收据,或者提供的发票、收据未载明水、电、燃气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且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其信用记录,并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
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和收费管理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来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政策链接:
http://www.szrd.gov.cn//v2/zx/szfg/content/post_1086721.html
规定代收费人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违规收费且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代收费人应当提供载明水、电、燃气的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的发票或者收据,否则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且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人,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其信用记录,并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除此之外!
很多宝子也一直在问水电费标准是什么?
在我们的政策中也说明了!
水电、燃气费价格标准
本规定所称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是指经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发布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用电价格、用管道燃气价格。
01深圳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价格表
图源:深圳市水务局
信息来源:深圳市水务局
http://swj.sz.gov.cn/zwfw/bmxx/gs/ggssfsj/
02深圳市居民生活电价
图源:南方电网
信息来源:南方电网
https://95598.csg.cn/#/sz/serviceInquire/LRLayer/elePriceInquire
03
深圳地区管道天然气收费标准
图源:深圳燃气
信息来源:深圳燃气
https://service.szgas.com.cn/news/newsDetails.jspx?infoType=2&id=189
同时在措施中明确了!
市民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怎么办?
可以投诉!举报!
维护自己的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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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线索,可以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
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图源: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小编有话说:
可以点击下方名片,跳转【深圳本地宝】公众号,回复【投诉】关键词,即可获取深圳政府、深圳消委会、深圳市场监督局等单位投诉方式
《若干规定》
还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政策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和调整;供水、电、燃气企业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代收费人违法加价行为由街道办负责查处。街道办应及时约谈、提醒可能存在违法加价行为的代收费人,提前预防和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政策虽然并不长
但条条戳中打工人的心
毕竟来深圳打拼每个人都不容易
每个月能省下一点钱
为了就是给家人多买一些好东西
让家里人过上更好的生活
这个好消息的到来!真的是喜大普奔!
我们要对不合理的收费!
拒绝!拒绝!再拒绝!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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