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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后,公检法有权查你的微博朋友圈!该怎么做?你懂的~

2016-09-22 四川工人日报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此外,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


什么是电子数据证据?朋友圈信息列入证据范围


按照《规定》,包括朋友圈、博客、网盘在内的新型电子信息、文件也被列入电子数据的范围。《规定》明确,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此外,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怎样保全电子证据?办案人员可扣押证据存储介质


《规定》明确: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办案人员可通过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冻结电子数据,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等方式方法对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进行保护。

此外,规定特别明确了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下,电子数据可被冻结的四种情形: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同时,规定要求,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怎样认定电子证据?电子数据可进行破解恢复检查



规定强调,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

在电子数据的移送和展示方面,规定强调,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

《规定》强调,检察院、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专家释疑只有实施了犯罪证据才会被收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示,此次规定旨在规范和明确相关办案部门和法院对于新型的电子数据如何收集和认定。洪道德表示,微博微信作为新兴的平台,在此前没有相关文件明确其作为证据的地位。此次规定明确了,在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洪道德进一步解释称,只有在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或者实施犯罪之后,朋友圈、微博中如果有相关证据,才可能会被相关部门收集。


网友如何看?


@陆沁Andy:不需要先有立法程序吗?

@凋零自落:以后手机要带自毁程序的才能买~

@忆点一滴:所以该删的要及时删……

@白云深不知:都是公开信息,还需要调取?

@晴朗之铭:挺好的,网络电信诈骗多,有这个法律存在,该消停消停了。有些人反对什么,你不犯罪又担心什么。

@看鬼片的小僵尸:死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怎么死的。

@jxw611:完了,这回不要发诈骗短信了。

@前夜迷梦:办案首先要针对的是涉案嫌疑人,但警察等办案人员随便拉一个人就认定你是嫌疑人,要查看你的各个资料,你貌似也没辙啊。



源:央视财经、京华时报、中国网等

图片如无说明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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