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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罚款、株连单位……这就是超生代价!

2016-11-01 四川工人日报

我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已经满一年

全国各地都开始


什么是超生?


超生即超出计划的生育。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国策之一。

2015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关于超生的的规定也相应发生变化。

四川为例,四川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超出条例规定数量的视为超生。

那么超生有哪些处罚

各地都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接着往下看↓


企业性质不同处分有异


据统计,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其中,14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可以开除。

那么,企业员工呢?统计结果显示,目前有7个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这7省是:海南、广东、福建、浙江、江西、贵州、云南。其中,广东、海南、云南和贵州4省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直接开除。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企


广东定:只对国企和乡镇企业员工超生开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江西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安徽规定:只对超生的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北京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福建规定: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组织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而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条例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民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超生,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还有哪些处分呢?

宁夏提出,违反规定超生子女,属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的,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享受的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

海南、云南和贵州规定:企业员工超生,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只要超生就应开除。

海南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属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

云南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贵州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员工超生将株连企业


浙江、江苏和海南3个省份规定,如果员工超生,其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不得授予奖励。

浙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江苏明确:公民违反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海南要求: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超生的,其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宁夏提出:超生子女属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的,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享受的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

7省未规定处分超生员工


并非所有的省份都要求对超生员工处分。统计发现,江苏、吉林、黑龙江、重庆、甘肃、宁夏和山西等7省份则没有给予处分的相关规定。

对超生的企业员工开除,意味着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一直存在争议。

据公开报道,2015年三八妇女节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明确“用人单位无权开除超生员工”,一是因为普通企业职工并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普通企业的职工,即使违反计生政策,用人单位也只能做出“纪律处分”,而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纪律处分”。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指出,员工违法生育二胎,应由主管的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无权处罚或开除。如果用人单位就此事先做了规定,那么可以按照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国家立法是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人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前者责任更重。


四川关于违法生育是如何处罚的?


四川对违法生育对象,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

1.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

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15年12月31日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对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依法处理。

全面两孩政策被明确后

一年已过去了

51工社发现了这些

↓↓↓

多方配套政策面临挑战


全面两孩放开后,大量符合政策家庭生育意愿集中释放,在高危孕妇处置、儿科医生数量等方面带来明显冲击:

高龄产妇数量明显提升,孕产风险增加;

儿科医生短缺问题加剧;

部分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压力增大。

配套亟须扩容迎生育高峰


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介绍,由于存在前期观望、备孕等因素,目前多数生育两孩妇女仍处于怀孕期,真正的生育高峰至少得到今年年底才会出现。

在两孩生育待遇保障方面,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份修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产假由“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两部分构成,生育奖励假各地明确为30天至3个月不等。

北京市针对高危孕妇增多现象,明确全市三级医院产科建档指标80%以上要分配给高危孕妇,对于出现妊娠并发症等高危因素的孕妇,畅通市、区两级危重孕产妇转诊绿色通道,增强高危孕妇应对、抢救综合能力。

华中科技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石人炳教授说,后期不少地区孕妇建档难、儿科急诊难、孕产风险等问题将进一步凸显,尤其在大城市公立医院,产床、医生等配套亟须加快扩容速度。


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等

图片如无说明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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