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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可能欠你一大笔钱!现在就奔走相告找物管……

2016-11-05 四川工人日报

周末来了

我们可以出去吃一顿好的犒劳一下自己啦!


四川红叶正当时

去赏赏红叶放松一下也是极好的!


慢着!

现在还有一件事情等着我们去办!

各位工粉

赶紧去找小区物业

拿回属于我们自己的钱钱吧……

很多人是不是顿时懵了?

不要急,

工社君今天就给大家摆摆

到底有什么钱要去拿?

各位工粉先看看这条新闻~

▼▼▼▼▼

日前,成都城东某楼盘的业主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张图:该楼盘给业主发红包啦!而且总金额高达52万!引来众朋友的点赞和羡慕:土豪,任性!


“哇,楼盘居然还给业主发红包啊!”这是评论里大多数人的反应。的确,很多人都没想过,原来物业或是业委会在楼盘公共区域的运营是有收入的,并应该与业主分红的。

据了解,该楼盘较早前就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小区的公共部分的运营一直是业主委员会在负责,主要是小区公共部分,比如电梯轿厢等部位的广告收入。在这份公告上显示,今年2月小区就将公共区域部分的收益的52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委托物业中心进行了发放,部分业主还未领取,要求还未领取的业主在7月30日之前领取。


别人家的小区啊~

对于成都小区发分红这件事

网友们意见纷纷:

有赞业委会的:



更多的吃瓜群众

一边哭着说都是别人的小区

一边吐槽自己小区:




还有路人说到了重点:


另外同学,这是是哪个小区?

我要搬过去!!!

说到这里你是不是有疑问

啥叫经营性收益?

为啥别人家小区有这么多钱,

我们家小区有吗?

工社君告诉你

这些钱你们家也有!你也有份!

科普一下什么是小区经营性收益?


小区的经营性收益也可称为小区的公共收益,是指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利用小区公共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常见的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例如轿厢广告、户外广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等。

每天回家的时候,

你注意过家门口的电梯吗?

▼ 

它可能是这样的

▼ 

这样的



▼ 

或者这样的


不管是啥样的,

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

而且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

每个月都有新的广告进入!


这个看似很正常的场景,

你有没有想过以下这些问题?

比如……

这些广告赚了多少钱?

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经过你的同意了吗?

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

如果你心中曾有这样的疑惑

但却被物业三言两语挡回来了

或者不知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

沈阳市中院的一则判例可以参考

……

法官:物业的电梯广告收入归业主!

今年初,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十大经典判例。其中一个,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

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其实对于我们许多业主来说

都不要说获得公共收益了

连公共区域的收入明细可能都从来没见过

这才是最窝火的!有木有!

在去年6月

成都银都花园小区的业主

就通过法院争取到了自己应得的权益~

我们要学学!

业主较真15年的糊涂账请公示法院判决共有部分收益公布收支


成都银都花园内的游泳池和道路停车位

58岁的黎女士家住成都市高新区银都花园,1999年入住至今,已有15年。然而多年来,据黎女士表示,小区配套设施有游泳池两个,网球场两个,从未免费开放过;业主共有的小区道路路面和其他场所约有车位400个,广告位21个,均收费使用。“从2000年以来,小区物管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未公布过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支账目,更谈不上分配经营性收益,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收益分配权。”我多次要求公示明细,物管始终不予理会。”随后,黎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成都银都花园内放置的商业广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015年6月19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物业公司公布 2000 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相关的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支明细账目。

这到底是为啥呢?

为啥咱就没想到呢?

律师解读收益应归业主物业可抽管理费

电梯内所张贴的广告收益、路面停车位所得收益究竟应该归谁所有?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家林表示,根据《物权法》第74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在《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中也明确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电梯内或小区公共区域应该征得业主同意,才可进行招商,招商所得收益也应该由业主决定如何分配,物业公司可从中抽取管理费或佣金。”何家林说,而小区停车位收益,无论是仅对业主开放,还是对外开放,物业都应公示明细,“这对物业也起到监督作用。”

关于小区经营性收入的归属

不论是全国还是四川乃至成都

都是有相关法律条规明确规定的!

全国


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007年颁布并实施的《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该条款就对“小区公共收益”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受益的支配需要由全体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计划,使用后也要公示账目。

四川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其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并向其支付报酬。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在2007年就出台了关于《关于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指导意见》

其中就明确规定了:

业主大会设立后,决定利用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可受委托统一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就共有部分的经营所得收入单独列帐,并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经营所得收入的收支情况;其支出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收入,扣除共有部分经营成本后,业主所得收益应当归建筑区划内全体或者相关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业主所得收益的使用、管理等,应当在管理规约中明确约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经业主大会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专户存储并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授权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并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布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我们交了这么多年物业费,

可该给我们的钱却被瞒了好多年!

现在法院已经明确了,

是不是突然有一种

还有一个红包未领取的赶脚?

别戳屏幕了!

赶紧找你家小区业主委员会!

没有业委会的

可以找当地街道办事处

或社区居民委员等协调

一起问问物业公司

这些收入都哪去了?




来源:综合姑苏晚报(ID:gusuwb)、沈阳晚报( ID:sywb88)、澎湃新闻、华西都市报、四川在线等媒体

图片如无说明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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