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贤纳士| 山西大学“百人计划”实施办法
山西大学“百人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区域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办学目标,大力提升我校师资队伍水平,汇聚一批优秀学术人才,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人计划”是指根据学校学科布局,用五年时间从校内外聘任已在相关学术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学术领军人才。
第三条 本计划实施目标管理,按照长周期、高标准、严考核、高激励的原则,坚持培育成果与培养人才相统一,以综合支持形式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激励我校教师潜心学术,取得一流的研究成果。
第二章 入选条件
第四条 入选者须师德高尚,学风严谨,身心健康,能全职在山西大学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申报人的学术成就和学术水平,本计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一、第一类别
1、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3、“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排名第1);
5、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资深教授。
二、第二类别
1、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和特聘教授;
2、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国家“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入选者;
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含国家863、973项目);
5、“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
6、全国性一级学术团体的会长;
7、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8、国家级教学名师;
9、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10、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负责人;
1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排名第1);
12、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1);
13、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1);
1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1);
15、海外高水平大学教授。
引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三、第三类别
1、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3、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4、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
5、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
6、“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7、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8、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9、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1);
10、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1);
1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1);
12、山西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入选者;
13、兄弟省份学者计划入选者;
14、海外高水平大学副教授。
引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六条 上述类别中未包括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经国内外同行评审,学校人才工作领导组审批后归入相应类别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章 相关待遇
第七条 入选者待遇实行年薪制,按照“一人一议、按需支持”的原则,参照下述标准为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费(税前、含购房补贴)和事业发展费及年薪。
一、第一类别:安家费及事业发展费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与引进人才面议;在职工作期间享受税前年薪不少于120万元。
二、第二类别:安家费200万元;事业发展费理工科800万元,文科200万元;在职工作期间享受税前年薪不少于80万元。
三、第三类别:安家费120万元;事业发展费理工科500万元,文科150万元;在职工作期间享受税前年薪不少于60万元。
第八条 学校一般在引进人才到校工作两个月内一次性发放安家费,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度发放事业发展费。
第九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安置问题按照我省的相关政策执行,子女可在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山西大学附属学校提供的优质教育资源。
第十条 引进人才符合国家及山西省有关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为引进人才申请落实国家、山西省给予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和待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山西大学百人计划申请表》,并附相关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教学科研业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报送各院所。
第十二条 单位初审。各院所学术分委员会对申请人履历及其学术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对其学术水平、履职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考核,形成初步意见并报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术分委员会考核意见,结合单位实际进行研究,确定拟引进层次、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等,并将相关表格及证明材料提交学校人力资源处备审。
第十三条 学校审批。人力资源处和相关部门对各院所推荐人选的学术成果、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后,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组审批,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人力资源处根据学校人才工作领导组决定与入选者签订合同书。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入选者应当服从学校的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服务、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入选者最低服务期为10年,其中脱产学习进修(包括出国访问)超过6个月的,该段时间不计入服务期。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的服务期从到校工作之日算起。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或因工作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被学校解聘的,须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服务期不满5年的,须全额偿还学校提供的安家费,并按收入总额的20%交纳违约金。
二、服务期超过5年不满10年的,须全额偿还学校提供的安家费,并按收入总额的10%交纳违约金。
本条所指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辞职、申请调离、擅自离岗、学习进修(出国访问)超期不归。
第十八条 入选者的考核周期为5年。考核分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各院所根据聘用合同和相关协议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送学校人才工作领导组审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校在职在岗教师填写《山西大学百人计划申请表》,经人力资源处会同相关处室审核后,报请学校人才工作领导组审批,确定入选名单,签订合同书。
第二十条 本校在职在岗教师可自主申报相应层次的岗位,符合条件者享受相应层次的年薪待遇,但不享受安家费及事业发展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海外高水平大学指权威世界大学排行榜前300名的大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下文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大学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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