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伤疤忘了疼,还给自己起个“新名儿”!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可是总有人不长记性
看看下面这位驾驶人
二次醉驾+无证全占了
还给自己起个“新名儿”
2021年10月15日
朝阳交警城区一大队接到110指令:
分局警力在处理一起纠纷中
发现一名涉嫌酒驾人员
名叫“张浩”
朝阳交警支队城区一大队三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经核实,该驾驶人的真实姓名并非“张浩”,而是张某某,且张某某的驾驶证已经被吊销。
随后,民警对驾驶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民警又立即带驾驶人张某某去医院进行抽血鉴定。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86.4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现场调查时,张某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并谎称驾驶证丢失。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 张某某于2021年6月15日就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酒精含量129.05mg/100ml)就被朝阳交警支队城区一大队民警现场查处过。
虽然张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但张某某仍不知悔改,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再次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最终,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张某某因再次涉嫌危险驾驶进行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记12分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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