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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怎么算?你关心的这些问题有答案啦→

点击蓝字关注👉 人文梅陇 2022-04-01


受疫情影响,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时,工资如何计发?疫情管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优先安排年休假?……这些当下不少小伙伴关心的问题,区人社局回应来啦——


【工资篇】

1.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时,工资如何计发?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可按照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其他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与劳动者应当协商确定。


【工时篇】

1.劳动者被疫情管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优先安排年休假?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相关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2、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缩短工时、轮岗轮休?


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缩短工时、轮岗轮休,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和职工方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具体事项出台方案草案,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讨论或者审议通过。若形成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通过以上集体协商民主程序后,企业对员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的方式才为合法合规。



【劳动关系篇】

1.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相关规定,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复工后对不愿返岗的职工应如何处理?


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复工,职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不愿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3.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及时与招用的劳动者当面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选择通过一网通办,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签电子劳动合同。



【维权篇】

1.企业与职工如何进行协商?


集体协商是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企业与职工之间交流沟通的重要平台,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企业工会可主动将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向职工公开,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通过集体协商这一方式,围绕劳资双方普遍关心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相关事项,开展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的灵活协商。双方协商的代表人数依法不少于3人,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工会也可以聘请工会劳动关系指导员、社会律师、上级工会干部、企业组织代表等方式作为外聘代表参与协商,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首席代表。在特殊时期,也鼓励企业与企业工会尽量减少接触性协商形式,可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做好协商前的沟通工作,提高集体协商的效率。


2.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便捷方式进行维权?


劳动者可以通过“上海人社”APP实名认证后,在“调解仲裁”功能申请在线调解,最大限度减少到窗口申请维权。本区各联合调解中心积极采取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多种方式化解劳动争议,确保劳动争议平稳处置与疫情防控平稳进行。劳动者也可选择拨打“12333”电话或登录市人社局官网(http://rsj.sh.gov.cn)等非现场方式进行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24小时接受举报。对确需进行现场实名投诉的,鉴于监察受理窗口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请佩戴口罩并配合接受体温检测登记。体温异常的,请务必先行就医治疗。


特殊时期,劳资双方要坚持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有困难共同承担原则,开展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的灵活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来源:“今日闵行”微信公众
编辑:顾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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