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形都要问责!5起身边案例帮您理解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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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督促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履职担当,最近,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剑指“不讲政治、不重大局,不讲担当、不重事业,不讲效率、不重服务,不讲规矩、不重形象”等作风“顽疾”,打通中梗阻、提升执行力,为保障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提供更有力的纪律保障。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党组织重点就开展“大脚板走一线、小分队破难题”抓落实专项行动中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作风等问题进行严厉问责追责。截至目前,已对132人进行问责追责,其中给予6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4人党内警告处分,对120人进行谈话提醒和通报批评,形成了强大的震慑效应。
下面,小编就选取5起案例,对照《问责办法》所规定的问责情形进行详解,用这些身边事能给机关工作人员警个醒。
作为江北区发改局一名主任科员,陈光华在得知将对某建设用砂备案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的消息后,立即向企业负责人通风报信,随后又进行串供对抗调查、逃避责任。同时,经查其多次收受管理对象礼品。被江北区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
讲政治、重大局是党员干部的基本操守。《问责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讲政治、不重大局,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政令不畅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中央和省、市委相关重大决策部署、重要项目推进、重点工作安排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的,或者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二)对党委(党组)作出的工作部署、布置的工作任务执行不力、消极应付,导致未能按时完成的;(三)在推进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中,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请示报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发生政令、责任、作风、执行中梗阻的。
慈溪市宗汉街道环保监察中队副中队长陈雪清因在日常工作中疏于检查、监管不力,对监管辖区内企业违规投产行为该发现的未发现,工作中存在不够细致、疏忽大意的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这是一起典型的履行职责不力案例。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也是机关党员干部被问责的常见因素。《问责条例》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漠视或者损害群众利益的;(二)职责范围内政策不熟悉、业务不精通,导致重大事项推进不力的;(三)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超出法定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时限的;(四)对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解决的;(五)超越法定职权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六)对工作不尽责,存在庸懒散慢等问题,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的;(七)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问题不正视、不查处、不整改的。
日前,北仑区小港街道党政班子成员被集体约谈,原因还得从中央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移交的信访件说起。截至8月31日,北仑区共接到移交涉及环保信访投诉件50件,重点件5件。当中涉及小港街道的就有15件,其中重点件3件,信访件和重点件占比较大。并在随后中央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转来的第20批信访件中,反映小港街道顾家桥村心灵桥西侧电镀厂依然存在夜间偷排生产废水情况。
信访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载体,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应该认真倾听群众诉求,了解民意,化解矛盾,排解纠纷,解决问题,不能出现对群众合理要求漠不关心、化解矛盾不力等情况。对此,《问责条例》明确,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访维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渠道诉求反映的事项,未及时处理答复的;(二)对群众合理要求漠不关心,化解矛盾纠纷不力的;(三)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信息不透明、解决不及时或处置不公正、不公平的。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问责!
4月10日中午,海曙区章水镇敬老院院长沈功良与杖锡村村干部协调工作后,在农家乐违规宴请相关人员,期间发生饮酒,餐饮费用由章水镇敬老院公款支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着力点和重要抓手。在新出台的《问责条例》中详细规定,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作风建设规定贯彻执行不力,疏于教育管理监督的;(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欺上瞒下的;(三)对巡视、巡察、检查、审计中发现违反作风问题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到位的;(四)借项目推介、考察之机,组织或参与公款消费的;(五)借工作之便、职务影响吃拿卡要,或者违规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镇海区人力社保局社保窗口工作人员沈施慧与办事群众发生纠纷,对服务对象态度较差,工作不尽责,造成较坏的负面影响,被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处分。
规范日常言行,强化廉洁自律,提高服务水平,是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问责条例》明确,机关工作人员言行负面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激化矛盾的;(二)说话办事不讲规矩、不守规则、不注意形象的;(三)不遵守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
董小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