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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取消!江西医保有变

南昌晚报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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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

江西医保有变!


近日,江西省出台了

《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取消门诊慢特病起付线、不得将住院作为认定门诊慢特病的必要条件

......

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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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截图

不得将住院作为认定门诊慢特病的必要条件


《办法》明确,适用于江西省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
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申请、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需求、医保基金收支和中长期支撑能力等因素,另行研究制定《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以下简称《病种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病种目录》分为基本病种和拓展病种。其中基本病种全省统一,拓展病种由各统筹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纳入。
《办法》明确,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并适时对《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对于门诊检查可明确诊断的疾病,不得将住院作为认定门诊慢特病的必要条件。
参保人员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或者受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门诊慢特病认定申请。依托全省的医保信息系统,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认定平台,受理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的申请、认定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就诊记录等作为门诊慢特病认定材料,逐步减少书面证明材料。


取消门诊慢特病起付线



门诊慢特病的基金支付范围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以下药品不得纳入门诊慢特病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与门诊慢特病病种门诊诊断治疗不相符的药品;超出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明确不得在门诊使用的药品;无处方或处方未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审查的药品;其他不适宜门诊使用的药品等。
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自申请认定通过后可享受门诊慢特病保障待遇。门诊慢特病分为Ⅰ类和Ⅱ类,并根据疾病特点设定待遇享受期限。具体待遇享受期在《病种目录》中明确。Ⅰ类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就诊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执行;Ⅱ类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按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按照跨省异地长期居住、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有关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办理了多个Ⅱ类门诊慢特病的,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对确有需要的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生评估后,一次处方药量可在遵循医嘱的条件下延长至12周,医保可实行按长期处方结算。

来源:洪观新闻·南昌晚报记者 李海燕

编辑:鲍文慧 二审:黄青 终审: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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