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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城市|关于养狗,市民提出了这些建议!

点击关注 文明湖北 2019-07-03

《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意见稿》)

已经两度面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

大家关注焦点在哪里?



昨日,记者从襄阳市公安局治安内保支队了解到,从大家的意见反馈情况来看,广大市民包括犬主们对养犬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已充分认可,并没有不同的声音,大家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


01城市乡村有差别


由于城市和乡村在养犬的用途和环境上有所不同,管理上也相应地有差别之处。《管理办法意见稿》将我市城区划为重点管理区,只有给犬类进行强制免疫和登记了,才能够饲养乡村及其他区域被划为一般管理区,只需给犬类进行强制免疫就能够饲养,并没有规定必须要登记。



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一般管理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也是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的。


市公安局治安内保支队参与办法起草工作的周剑明介绍,城市乡村养犬要求不同,这也是其他大中型城市的普遍做法,市民们并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02养犬场所有限定


个人和单位只能在自有或使用的住宅、区域内养犬;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办公和生产服务区,校园(幼儿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


也就是说,不管是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场所或空间应当相对独立,公共区域显然不能作为养犬场所。这一点,市民投来很多肯定意见,表示赞同,养犬人士对此也无异议。


03养犬数量品种有要求


在重点管理区,个人只能饲养小型观赏犬,而且每一户不得超过两只;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这是广大犬主或准犬主们十分关注的问题,许多犬主担心对大型犬的身高标准定的太低,把一些性格温顺的大型犬排除在准养范围之外。



周剑明介绍,《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小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但是对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界定,全省还没有统一标准。对于市民的意见,公安机关会充分考虑。同时,提醒有养犬意向的市民,在选择犬只的种类和大小的时候,要提前有个心理预判。


网友们则提出,很多市民利用自家爱犬在自己居住地频繁进行交配繁殖,从事犬类经营活动,此种行为是否违反《管理办法意见稿》呢?


周剑明说,关于犬类养殖的问题,《管理办法意见稿》对此也有具体规定,犬类养殖应当经农业(畜牧)部门许可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养殖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商住楼以及其他人口密集区域。显然,在住宅内频繁繁殖幼犬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04携犬外出讲文明守规范


养犬人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公共管理秩序。《管理办法意见稿》在《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六项行为规范基础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和攻击他人的条款;出现上述情况,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我家狗很温顺,不咬人。”一部分养犬人士对给狗戴嘴套的规定有疑问,认为自己的爱犬属于性格温柔型,从不咬人,没有必要戴嘴套,而且爱犬也对此反感。


周剑明提醒,大家需要要明确一点,狗狗的情绪是不稳定的,在电梯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人与人、人与犬紧密接触,很难百分百确保它不伤人。另一层面,即使它不伤人,也可能引起他人的恐慌或不适。因此,使用嘴套、犬笼、或怀抱是必须的,这也是《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的行为规范。


05犬只处理要规范


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应及时送动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并报告当地农业(畜牧)主管部门。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疾病感染和疫情传播,大家都应当有安全意识,履行疾病预防义务。


06违法处理有依据


养犬不免疫、不登记、违规携犬外出将受处罚。犬只伤害他人应当立即送治,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明确规定,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具体的处罚措施,《管理办法意见稿》也逐条做了明确规定。


周剑明介绍,广大市民主要围绕这六大块内容,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一些市民对流浪犬只的收容问题也表示关心,希望政府能有扶持政策,鼓励民间组织参与犬只收容管理。


市公安局将在《管理办法意见稿》修改完善过程中一并考虑,并报告市政府,联合农业(畜牧)等部门研究落实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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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晚报微信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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