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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这4种情况下发生性行为都是性侵犯!

六团队 第十一诊室 2021-06-07

图片设计: 番薯丫 | 责任编辑: 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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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近期,「性同意」这个词一再登上各大平台的热门,看客们都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令人惊讶的是,有些观点竟然体现了高度统一的思维路径:


「一个眼神我就知道她想不想要了……

「她都同意出来和我单独吃晚饭、看电影了,那晚上再发生点什么,不是正常的么?

「女人,嘴上说着不要不要,身体别提有多诚实了!

「这年头,爱都随便做了,干嘛还要说呀?

……


其实性行为里的知情达意存在着诸多隔阂,而其中性同意的界限最为模糊,因为双方对性同意的认知不统一。


若要粗暴地解读「性同意」,其实一句话就可以——「Only Yes means Yes」


这句标语在许多反性侵运动和基金会中出现,它源自1990年代加拿大的一场反性暴力的学生运动「No Means No」。时隔30年,我们依然在为这句话奔走,依然要为这句话做长篇大论的解释。



性同意年龄


在解释什么是性同意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国家对未成年同意进行性行为的最低合法年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与未达到这个年龄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不论对方是否表达「自愿」,都属于犯罪行为。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定性同意年龄各不同,分布在12岁至21岁之间。其中大多设定为16岁,还有部分国家地区规定,必须先结婚才可以发生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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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参考文献[1]


我国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因此我国的法定最低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


另外,我们先不讨论男性为受害主体的情况,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受害主体是女性,男性是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者的。受害男性不管是成年还是未成年,涉嫌犯罪的罪名是强制猥亵、侮辱罪。所以未成年的男性和女性在这一点上还是有所区别的


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从未停止发生,关于提高性同意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尤其是之前的韩国「N号房」事件和国内高管性侵女童案,让更多人意识到提高性同意年龄门槛的必要性


接下来,本文所有的讨论都基于双方满足国家的法定最低性同意年龄哦。



性同意是什么?


  • 性同意的定义


性同意(sexual consent)是指当事人对发生性行为的同意。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一般视为强奸或性侵犯。性行为的内容包括对象、时间、地点和次数。


看起来直接明了的定义,但依然让人摸不到头脑——什么是「违背意愿」?什么是「得到当事人同意」呢?


日本公共电视台(NHK)曾经做过一次调查,里面问及:哪些行为表现被人认为「同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选项投票前三名依次是亲吻、牵手、喝酒,此外还有不少人认为,一起搭车、吃晚饭也属于对方同意发生性行为的表现。而只有31.7%的参与者认为所有选项都不能认为对方同意发生性行为。


▲图片来源:参考文献[2]


大家经常会将两个人之间的互动归为「ta对我有意思」,所以发生性关系就成为水到渠成的事儿。有些互动确实存在着爱意,但是如果像个愣头青一样,曲解对方,那么轻则就是当个笑话,笑笑就过了,重则就可能酿成性侵犯的惨剧。


到底是什么让这些再日常不过的社交行为成为「性暗示」的代名词呢?


一大部分得归咎于大家接受的性教育不足,准确来说,是绝大多数人没有接受过正经的性教育。那些生物课老师一笔带过的性知识,那些藏在抽屉里的「黄色」小人书,那些没有封面的DVD都不能称得上是性教育。


更别说电视剧里约会的男女,往往喝了红酒之后就是一场炮,而说着「雅美蝶」的女生更是助兴不少……


所以,某些行为便逐渐被赋予了本不该有的意味,成为一种社会层面的共识,哪怕这些共识是错误的。


  • 性同意是一种权利


有些男生会抓住这些契机,事后用一句「你出来和我吃饭、看电影,就是同意了和我发生性关系啊!」就把所有事情都撇干净了。


而受害的女生,则陷入更深层次的痛苦,她们往往都会因被迫发生了性关系而感到羞耻,并陷入自责。而那些常见的话术,成为了无数姑娘的梦魇。


17年的一场TED演讲引发了热烈讨论,一场因约会而发生的性侵的施暴者、受害者站在讲台上,共同跟大家分享了这件折磨了他们十几年的事情。


《Our story of rape and reconciliation》强暴与和解的故事▲视频来源:TED演讲


16岁的女孩Thordis Elva与19岁男孩Tom Stranger相恋,两人在一次舞会后一起回了女孩子的家,男孩趁着Thordis Elva酒后无力,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事后,虽然对方是女孩喜欢的对象,但女孩意识到自己被强暴了。


男孩后来回到了澳洲,而女孩陷入了自责的深渊和情绪障碍中:「难道是我的错么?是不是因为我喝多了?是不是因为我让自己意识不清?」她把性侵发生的原因归咎到了自己身上,因为正如她在演讲里提到的:「这个世界教导女孩,如果你被强暴定有原因,那一定是你的问题。」


▲图片来源:TED演讲


Tom也同样陷入自责的困境,他始终无法原谅自己:「我当时没有意识到我在强暴她,我以为她的身体属于我。我用『这是两情相悦的做爱而不是性侵』来说服自己。」


这件事纠缠了两人许久,他们花了十几年才与自己和解、与对方和解。


当悲剧发生,许多姑娘会和Thordis Elva一样,先在自己的身上找原因,并一个人独自承受「自责」的侵噬。请不要这样,姑娘,你真的没有错。性同意是每个人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 性同意可以随时撤销


这一点我们曾经科普过很多次,性行为双方有权利在同房的过程中随时停止。一旦你感觉到不适、不情愿,那就表达出来,何必让自己受委屈呢?


还有一点你需要明白:哪怕曾经说过同意,也并不代表此刻愿意。所以不要为此有心理负担,不要让自己成为完美受害人。



这些都不代表性同意


还记得日本那位首位公开控诉性侵,终于在19年底获胜的女记者伊藤诗织吗?她曾经说过:「处于无法拒绝的场合,或处于无法做出决定的状态,也意味着不同意。


之所以需要强调这句话,是因为在社会中,女性的弱势表现在各方各面,以至于她们在诸多场合情境下都无法自如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而在性生活中,许多女生虽然并不想发生性关系,但是她们不知道在那种环境下如何做选择,所以最后往往还是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


  • 无行为能力的状态


若女性处于醉酒、吸毒、睡着、失去知觉等无行为能力状态,还去讨论对方是否表达了性同意就实在是荒唐了。


此刻最需要做的是确保她是否安全健康,然后对其进行妥善处置。无论女性是否自愿喝酒,醉酒状态下的她不需要为当下的性行为「买单」,因为这是性侵犯。(无论双方是否为伴侣关系)


加拿大埃德蒙顿警察局曾经发布过一组「不要成为那样的人」(Don’t Be That Guy)的宣传海报,因为当地有一半的性侵案件与酒精相关,所以他们将酒后的场景再现,把海报贴到地铁口、酒吧、男卫生间,就是为了提醒和告诫男性:酒后的性行为就是性侵


向左滑动,可查看更多图片▲图片来源:Buzzfeed


  • 遭受暴力/生命威胁


当生命受到威胁,此刻被迫说「Yes」或者沉默都不是性同意。作为性关系中弱势的「下位者」,请理解她们因为恐惧而采取的沉默、甚至是被迫说「同意」的自我保护措施吧。


  • 无法明确表达意愿


在传统的性别文化中,男女性存在着权力不对等,因为双方的角色被附加了不同的期待。


女性一般被认为需要「顺从」或「服务」男性,温柔、体贴、有礼貌是她们被默认的「外壳」。因此在性别权力不对等的环境下,姑娘们往往处于被动的一方,且难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女主播对性别权力的不对等的控诉

▲图片来源:美剧《早间新闻》


  • 日常社交活动


当一个单身的女性对男性发出(独处的)社交活动邀请时,并不能说明她有与对方发生性行为的意愿和暗示,哪怕她化了一个精致的妆容,穿着吊带和小短裙。否则按这种逻辑来看,那单身女性就不配拥有朋友和生活了……


日常中的牵手、拥抱、亲吻等行为,同样也并不代表性同意。虽然很多人将其认为是双方表达好感的一种方式,但若彼此没有在这方面达成默契,就别轻易认为牵个手就是可以发生性行为了。


每个国家对性同意的认定是不同的。以日本为例:性行为中必须出现「暴力和恐吓」才能证明是强奸。因为存在暴力就意味着存在反抗,而没有反抗就默认为性同意。这无疑是将受害者置于利益金字塔的最底端。


反观英国,则有其他的见解。为了推广性教育,他们用喝茶类比性行为,做了一个简单的动画演示让人更直观地理解性同意。以后给身边的小朋友科普性同意时,不妨借用这个方式,让他们以轻松的方式习得。


英国性教育科教短片▲视频来源:Voicetube

姑娘们,该说「不」的时候,一定要勇敢表示拒绝;当被迫发生性行为,请不要陷入自责的怪圈,必要时可以寻求外界的帮助


对了,我知道你们有权利拒绝,但我还是希望你们点个 在看,或者分享、转发这篇文章给你在意的人,让她们懂得保护自己。


早安,我爱这个世界。

 


参考文献

[1]维基百科.Age of Consent - Global[EB/OL].(2020-04-13)[2020-06-28].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Age_of_Consent_-_Global.svg.

[2]Aizawa Yuko.Lifting the lid on Japan's harassment problem[EB/OL].(2019-01-30)[2020-06-28].https://www3.nhk.or.jp/nhkworld/en/news/backstories/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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