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恢复我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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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根据当前疫情形势,现就加快恢复我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力恢复生产秩序
(一)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好国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税收优惠,以及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等措施,优化金融纾困服务,全力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二)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的带动作用,重点帮助企业做好达产工作,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在防疫物资、用工保障、物流运输、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困难,全面恢复产业链运行效率。
(三)积极鼓励全市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鼓励企业线上线下联动营销,多措并举释放消费潜力。
(四)除继续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包括邮轮旅游产品)以外,允许恢复其他旅游经营活动。
(五)从2020年3月20日起,持“湖北健康码”绿码,属于低风险地区,从事一般职业的湖北务工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即可返岗。在企业密闭半密闭空间以及人员聚集度高的企业车间等重点场所工作的湖北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开展1次核酸检测,呈阴性即可返岗。
二、全面恢复生活秩序
(六)全市所有村(社区)取消硬隔离围闭措施,不得限制人员、车辆等有序进出,外围不再进行体温检测。允许村(社区)内部小区暂时保留入口单向测温措施;小区外来人员和车辆,包括外卖、快递、家政服务、装修维修等服务人员经测温后,可正常出入。
(七)各餐饮场所有序开放堂食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除不得举办大型宴席、工作人员需佩戴口罩外,不再提出限制性要求。
(八)影剧院、游泳馆、公共浴室、卡拉OK、网吧、酒吧、游戏游艺、歌舞、娱乐、营业性演出等公共和经营场所在满足防疫条件的前提下恢复开放。要同步落实通风消毒、体温检测、控制人流、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等措施。
(九)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详见附件)的要求佩戴口罩,在居家、户外,以及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场所,可不佩戴口罩。继续做好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等防护措施。
三、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十)严防境外疫情输入。严格实施闭环管理措施,盯紧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目的地专车接送、社区防控各个环节,实现集中接送、检测、隔离等全流程高效无缝运转。对所有从境外(不含港澳台)经广东口岸入境的人员,以及经港澳台地区和省外口岸入境来莞且来莞前14天内有国外旅居史的人员,原则上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费用自理。
(十一)对持“湖北健康码”红码和黄码,以及未申报湖北或广东健康码的湖北来莞返莞人员,原则上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费用自理。
(十二)持“湖北健康码”绿码的来莞返莞人员,须第一时间主动向属地村(社区)、用人单位报告,做好自我防护。抵莞后14天内需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向属地村(社区)和用人单位申报个人健康信息。
(十三)对宗教场所、救助站、养老机构、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老年公寓等特殊场所,继续实施封闭式管理。线下培训机构(成人及非成人培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复训。
(十四)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时,继续实行登记报告制度。
(十五)暂停2020年清明期间全市现场祭扫活动,具体按我办第21号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如有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
科学戴口罩,对于新冠肺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具有预防作用,既保护自己,又有益于公众健康。目前,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为引导公众科学戴口罩,有效防控疫情,保护公众健康,特提出以下指引。
一、普通公众
(一)居家、户外,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
防护建议:不戴口罩。
(二)处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办公、购物、餐厅、会议室、车间等;或乘坐厢式电梯、公共交通工具等。
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应随身备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戴口罩。在高风险地区,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三)对于咳嗽或打喷嚏等感冒症状者。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对于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人员共同生活的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二、特定场所人员
(一)处于人员密集的医院、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机场、超市、餐馆、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社区和单位进出口等场所。
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在监狱、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学校的教室、工地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日常应随身备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人员聚集或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戴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其他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三、重点人员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四、职业暴露人员
(一)普通门诊、病房等医务人员;低风险地区医疗机构急诊医务人员;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警察、保安、保洁等。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中、高风险地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医务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人员;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防护口罩。
(三)从事呼吸道标本采集的操作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吸痰、心肺复苏操作,或肺移植手术、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防护器具消毒后使用。
五、使用注意事项
(一)呼吸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和面具,佩戴前、脱除后应洗手。
(二)佩戴口罩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
(三)佩戴过程中避免用手触摸口罩内外侧,应通过摘取两端线绳脱去口罩。
(四)佩戴多个口罩不能有效增加防护效果,反而增加呼吸阻力,并可能破坏密合性。
(五)各种对口罩的清洗、消毒等措施均无证据证明其有效性。
(六)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均为限次使用,累计使用不超过8小时。职业暴露人员使用口罩不超过4小时,不可重复使用。
素材来源: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