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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拓 2018-05-28

放任头顶的蓝天被污染,会有啥后果? 


今天的《河北日报》第二版给出这样的答案:丢官! 


不是开玩笑,因2017年当地空气质量恶化,河北省委组织部一次摘掉了邯郸市5位县处级领导的“官帽”。 


《河北日报》的原文是这样写的: 

省大气办对邯郸市和磁县、隆尧县、无极县、邯郸市永年区及武安市有关党政领导提出了问责建议,省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立案审查,给予了纪律处分;省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 



过去很多领导干部认为,只要没参与、包庇环境污染或从污染企业拿好处,组织上就奈何他不得。因此个别地方领导,为了追求政绩,对污染企业、污染行为装作看不见。对各种举报也充耳不闻或者不作为、慢作为,导致区域环境严重恶化。 


这一次,河北省委组织部出手,对没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领导干部给予了组织处理,凸显在中央推进环保督察全覆盖的强压下,各地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河北省大气办提出问责建议后,相关责任人受到了两种类型的处理。其一,就是小伙伴们较为熟悉的,由纪委监委对其进行的纪律处理。


其中,邯郸市副市长高和平因对邯郸市PM2.5平均浓度连续不降反升、空气质量严重恶化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进行诫勉谈话。磁县县委书记吴从江,更是因对该县环境空气质量严重恶化等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除了“纪律处理”,有的小伙伴对第二种“组织处理”可能就不很了解了。这到底是个怎样的概念呢?


2010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颁布的目的之一,就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办法》第十条规定,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正因碰了不该碰的“红线”,磁县县长刘浩峰、隆尧县副县长王晓彦、无极县副县长赵好战、邯郸市永年区副区长王玉刚、武安市副市长郭全生等5名领导干部被免职。这5人都同时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其实,随着各地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被“组织处理”的情况并不鲜见。


前几天,广东省对外公开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报告中就提到,广东省对违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领导干部,依法实行终身追责。去年全年共组织处理372人次,党政纪处分389人次。并且其中7人既受到组织处理,又受到党政纪处分。


而在湖北省同日发布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报告中也写到,依据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湖北省移交的18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共问责221人,组织处理36人,其中9人被调整岗位或免职。


就在今天上午,生态环境部发布消息称,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近日将全面启动。



新成立的6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将采取“一托一”或者“一托二”的方式,分别负责对河北、河南,内蒙古、宁夏,黑龙江,江苏、江西,广东、广西,云南等省(自治区)开展“回头看”督察进驻工作。


通知中提到,督查将重点盯住督察整改不力,甚至“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生态环保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同时还有重点督察地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肃责任追究情况。


环境保护工作,无疑是一场持久战。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抱着“功成不必在我”的心态,为后人打基础,为子孙留资源。所以,只有做到“心中有民”,才能摆脱形式主义的错误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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