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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这些外贸新规开始实施!Deadline请注意!

企业之家 中国国际商会 2021-02-05



通关

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海关核销联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通关

6月1日起废止旧版报关委托书


根据中国报关协会发布的通告,经海关总署同意,发布新版《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新版报关委托书即日起可使用。旧版《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将于今年6月1日起废止。


新版《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下载:

http://www.chinacba.org/uploadfile/2019/0428/20190428103116385.pdf




美国

2000亿美元商品加税缓冲期结束


北京时间5月10日中午12点,价值2000亿美元的中国输美产品的附加关税正式由10%上涨至25%。根据美国海关与边境管理局(CBP)的通知,在5月10日前出口、6月1日前到港的中枪货物仍然可以沿用10%关税,6月1日之后到港的全部中枪货物不管是什么时候出口的,都需要缴纳25%的额外关税。




美国

没有电子报关的邮件不可寄往美国


香港邮政日前发布公告:应美国政府要求,所有从本港寄往美国的邮件(除小型及大型信件外)由2019年6月1日起须于投寄前提交电子报关资料,没有电子报关的邮件将不可寄到美国。


寄件人投寄邮件往美国前必须在香港邮政特设的网上平台或相关设施提供英文的电子报关资料。未附有电子报关资料的邮件会被要求补回电子报关资料或退回寄件人。如果没有回邮地址或未能联络寄件人,邮件将会被销毁,而邮费不会被退回。


*包括美国海外属地 (加罗林群岛、关岛、密克罗尼西亚、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北)、帕劳、波多黎各、萨摩亚(美国属土)、美属处女群岛及威克岛)。


需要电子报关资料的邮件涵盖所有邮件,除了小型及大型信件,包括:


特快专递邮件(包括文件及非文件类邮件)

包裹(包括空邮及平邮)

挂号及普通邮包#(包括空邮及平邮)

易网递及易网邮邮件

#只适用于体积超过大型信件最大尺寸(即305毫米长、381毫米宽、20毫米厚)的邮包,或重量超过大型信件上限(即500克)的邮包和国际定期刊物。


报关时须提供的资料包括:


寄件人资料(如地址、电话等)

收件人资料(如地址、电话等)

内载物品资料(如种类、内容描述、数量、价值等。如有产地来源及协制编号的资料,请一併提交)。




印度

海运货物舱单及转运新规正式生效


6月1日,印度海运货物舱单及转运新规正式生效。针对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出口舱单、抵达清单的具体要求如下:


进口货物:进口舱单将被称为抵达舱单(Arrival Manifest),航运公司需要在停靠印度港口前向印度海关提交所有进口,转运和船上集装箱的详细信息。


出口货物:出口舱单将被称为离港舱单(Departure Manifest),船运公司将被要求在船只离港或启航前向印度海关提交所有出口集装箱的详细资料。


抵达清单要求:


船只在抵达印度前的最后一个停靠港启航前的72小时,需向船公司提交IGM相关信息、提单、首选CFS详细信息等,然后再致电印度港口。


出口舱单要求:


需要在离开印度装货港前至少48小时向船公司提交装运说明和装运单据。


如不按照新规提供信息,可能会发生无法卸柜或者产生罚金等严重后果。


根据新规定,船只在离开最后一个停靠港之前,需提前以电子方式提交进境货物舱单;在离开印度停靠港之前,提前以电子方式提交出境舱单。


进境货物舱单(AM)


强制性进境货物舱单规定,在船舶离开最后一个外国停靠港之前,必须向海关提交进境货物舱单。例如: 亚洲 / 印度次大陆 / 中东 (GLX) 西行航线,巴生港就是最后一个外国停靠港。适用于所有在印度港口作为当地进口卸货或中转运卸货的集装箱。


进境货物舱单必须提供的信息:8位数的强制性海关编码 (HS CODE) 、ICE,GST、进口商的有效办公邮箱地址。


出境货物舱单(DM)


强制性出境货物舱单规定,船舶在印度装货港开航前,必须向海关提交出境货物舱单。适用于所有在印度港口装载的集装箱。




日本

中日AEO互认安排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6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互认安排》,中国和日本海关将向来自对方的AEO企业货物给予最大程度的通关便利,包括在开展风险评估以减少查验和监管时充分考虑AEO资质;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在最大程度上进行快速处置;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以解决AEO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致力于在最大程度上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等一系列措施。




Deadline提醒

出口退税率调整“过渡期”进入最后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


如果原税率和退税率都为16%,那么如果取得16%税率的专用发票的,继续按16%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如果取得13%税率的专用发票的,则按13%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如果原税率为10%且退税率为10%的货物劳务,如果取得10%税率的专用发票,继续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如果取得9%税率的专用发票,则按9%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如果取得按简易征税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取得3%的专用发票,则按3%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2019年7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


原税率和退税率都为16%的货物劳务,不论是取得16%还是13%税率的专用发票,统一按13%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原税率为10%且退税率为10%的货物劳务,不论是取得10%还是9%税率的专用发票,统一按9%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如果取得按简易征税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取得3%的专用发票,则按3%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Deadline提醒

企业海关年报报送6月30日截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未在6月30日前提交符合海关规定年报的企业,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在列入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如果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海关将其调整为失信企业。


在2018年12月31日及之前已经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企业,不论上年度有无进出口业务发生,应与2019年6月30日前办理海关年报。


企业自提交年报报送之日起7日后,可进入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报送状态,对于年报异常或数据异常的应第一时间反馈处理。


平台网址:

http://credit.customs.gov.cn/


来源:焦点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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