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之知识产权保护
RCEP自贸区的建成是我国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取得的重大进展,将为我国在新时期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提供巨大助力。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知识产权章节有哪些主要内容?RCEP生效后,进出口企业做好知识产权合规工作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RCEP由序言、20个章节、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组成。其中,第11章为知识产权章,包含14节共83个条款和特定缔约方过渡期、技术援助请求清单等两个附件,是RCEP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也是中国迄今已签署自贸协定纳入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
RCEP知识产权章涵盖了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既包括传统知识产权主要议题,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趋势。
相比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RCEP知识产权章节更多体现了推动平等共赢、拓展保护范围、建立更稳健制度、关注新兴业态、强调合作开放的特点,在充分尊重区域内不同成员发展水平的同时,为本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区域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将有助于促进区域内创新合作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海关作为我国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承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职能,即大家熟知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RCEP知识产权章第三小节对缔约方应当采取的边境措施作出了规定,共涉及9个条款,涵盖执法模式、中止通关或扣押申请、担保、侵权认定、销毁、相关费用等多个方面。其中,执法模式、侵权认定、侵权货物销毁方面的规定受到关注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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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模式
对于涉嫌盗版或假冒商标的货物,RCEP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缔约方主管机关依权利人申请中止放行和依职权中止放行两种执法模式。
依申请中止放行:如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有正当理由怀疑可能存在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进口,可向主管机关提出中止放行的申请,并提供足额保证金或同等担保,海关有权将发货人、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描述、货物的数量,以及货物的原产地,告知权利持有人。
依职权中止放行:主管机关可依职权中止放行涉嫌盗版或假冒商标的货物。此种模式下,海关可以要求权利持有人提供协助采取边境保护措施所需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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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认定
在采取依职权中止放行的措施时,海关应在合理期限内认定涉嫌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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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货物销毁
在不损害权利持有人可采取的其他诉讼权利并在遵守被告有权向司法机关请求审查的情况下,主管机关有权下令销毁并处置被认定为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的货物。
RCEP的生效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贸易合规便利化水平。在这里,小编提醒进出口企业,要根据海外业务特点有效布局各类知识产权,通过熟悉规则、预估风险并做好预案,更好享受RCEP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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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RCEP知识产权章所设定的保护范围较广,包括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并且,相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RCEP对延长著作权保护期、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扩大商标申请范围、细化权利实施规定等都作出了新的特别规定。因此,进出口企业要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尤其要加强自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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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RCEP知识产权章节的学习
进出口外贸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RCEP项下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学习,一方面,加强对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另一方面,要对所出口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司法制度等做相应的了解,以便在发生纠纷之后可以采取合适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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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属地海关保持密切联系
在进出口申报过程中,如遇到知识产权合规申报、维权需求等相关问题的,可及时联系属地海关,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可以关注通过知识产权企业联系点等方式,不断深化关企沟通、提升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合规性。
作为开放合作的标杆,RCEP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为国家间实现互利共赢提供了有力支撑。RCEP的实施,不仅提升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还让企业的合法权益堡垒越筑越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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